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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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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軍隊中之秘書係其所屬文官應認為軍屬,如為刑事被告,應由軍法會審審判。(參照陸軍刑律第十條及陸軍審判條例第一條、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