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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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4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被誘人無年齡限制,除合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各該款處斷外,其略誘未滿二十歲并無親權人等之女子,應分別情形適用第三百十五條各款之規定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