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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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被诱人无年龄限制,除合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所列各款情形应依各该款处断外,其略诱未满二十岁并无亲权人等之女子,应分别情形适用第三百十五条各款之规定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