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粪便管理严禁偷窃买卖粪便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粪便管理严禁偷窃买卖粪便的通知 合办字378号 1964年11月2日 发布机关:合肥市人民委员会 |
合肥市档案馆015-01-0472-026 存档 |
各区人委,郊区区公所,各人民公社(发至大队),市直各单位:
我市的粪便,由于还未彻底施行统一管理,而直接分配给郊区和邻县社队挑运,加之管理不严,积运粪便情况十分混乱,今年春季郊区社、队和肥东、肥西、巢县、庐江等县未经卫生部门同意,来市区积运粪便的就有六十九个大队,二百七十个生产队,二千八百五十多人,他们从早到晚进出市区,到处偷窃粪便,不遵守运粪时间,不服从管理,有的翻墙挖洞到机关、工厂、企业内部偷粪,并乘机偷窃;有的任意砍伐环城马路上的树木,乱搭粪棚,乱挖坟坑,偷粪卖粪;有的为了争夺粪肥,经常发生殴打事件;有的甚至以积肥为名,搞投机倒把,从事赌博等不法活动。以上情况,经过整顿,虽有好转,但仍未根本解决问题。入秋以来,偷粪挖粪,买卖粪便的现象又逐渐增多。严重的影响市容卫生和社会治安。为了进一步加强粪便管理,严禁偷窃买卖粪便情况的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进入市区的积肥人员,应按照粪便的分配,固定厕所,固定人员,固定时间(冬春季上午七时以前出城,下午六时以后进城,夏秋季上午六时以前出城,下午七时以后进城),并凭市卫生局制发的运粪证挑粪,没有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区。
二、严禁偷粪和买卖粪便,凡无运粪证,偷粪和买卖粪便的,一律没收(大工具由公社或大队证明后发还)。对屡教不改,违反粪便管理的人员,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以积肥为名,进行偷窃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三、严禁在水厂桥以下五百公尺至水西门桥淝河两岸,挖掘粪坑,搭盖粪棚,以及堆集各种粪肥或灰肥。粪船粪盆一律在水厂以下新河口停泊,不得向上行驶。挑运粪便的粪桶粪车要密盖,不得渗漏外溢,污杂道路。
四、为了堵塞偷窃和买卖粪便的现象,市区粪便的管理和分配,在市统一领导下,由各区统一安排,各单位不得私自与社队签订清运合同,抬高粪价(市规定每担一角五分),对按规定积肥的人员,应给予帮助和方便(如冬春季积肥要在七时以前出城,单位要在七时以前开门)。对无积肥证明的人员,一律不得私自留宿市区。
五、以上各点、各区要组织专门力量,贯彻执行,市卫生、公安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管理,各单位要在群众中进行宣传教育,人人监督。如有不妥,请省人委指示。
抄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抄送:省爱卫会,市委办公室,肥东、肥西、庐江、巢县人委。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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