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糞便管理嚴禁偷竊買賣糞便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委員會關於進一步 加強糞便管理嚴禁偷竊買賣糞便的通知 合辦字378號 1964年11月2日 發布機關:合肥市人民委員會 |
合肥市檔案館015-01-0472-026 存檔 |
各區人委,郊區區公所,各人民公社(發至大隊),市直各單位:
我市的糞便,由於還未徹底施行統一管理,而直接分配給郊區和鄰縣社隊挑運,加之管理不嚴,積運糞便情況十分混亂,今年春季郊區社、隊和肥東、肥西、巢縣、廬江等縣未經衛生部門同意,來市區積運糞便的就有六十九個大隊,二百七十個生產隊,二千八百五十多人,他們從早到晚進出市區,到處偷竊糞便,不遵守運糞時間,不服從管理,有的翻牆挖洞到機關、工廠、企業內部偷糞,並乘機偷竊;有的任意砍伐環城馬路上的樹木,亂搭糞棚,亂挖墳坑,偷糞賣糞;有的為了爭奪糞肥,經常發生毆打事件;有的甚至以積肥為名,搞投機倒把,從事賭博等不法活動。以上情況,經過整頓,雖有好轉,但仍未根本解決問題。入秋以來,偷糞挖糞,買賣糞便的現象又逐漸增多。嚴重的影響市容衛生和社會治安。為了進一步加強糞便管理,嚴禁偷竊買賣糞便情況的發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進入市區的積肥人員,應按照糞便的分配,固定廁所,固定人員,固定時間(冬春季上午七時以前出城,下午六時以後進城,夏秋季上午六時以前出城,下午七時以後進城),並憑市衛生局製發的運糞證挑糞,沒有證明的一律不准進入市區。
二、嚴禁偷糞和買賣糞便,凡無運糞證,偷糞和買賣糞便的,一律沒收(大工具由公社或大隊證明後發還)。對屢教不改,違反糞便管理的人員,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對以積肥為名,進行偷竊投機倒把等違法活動的,要依法處理。
三、嚴禁在水廠橋以下五百公尺至水西門橋淝河兩岸,挖掘糞坑,搭蓋糞棚,以及堆集各種糞肥或灰肥。糞船糞盆一律在水廠以下新河口停泊,不得向上行駛。挑運糞便的糞桶糞車要密蓋,不得滲漏外溢,污雜道路。
四、為了堵塞偷竊和買賣糞便的現象,市區糞便的管理和分配,在市統一領導下,由各區統一安排,各單位不得私自與社隊簽訂清運合同,抬高糞價(市規定每擔一角五分),對按規定積肥的人員,應給予幫助和方便(如冬春季積肥要在七時以前出城,單位要在七時以前開門)。對無積肥證明的人員,一律不得私自留宿市區。
五、以上各點、各區要組織專門力量,貫徹執行,市衛生、公安部門要指定專人加強管理,各單位要在群眾中進行宣傳教育,人人監督。如有不妥,請省人委指示。
抄報:安徽省人民委員會
抄送:省愛衛會,市委辦公室,肥東、肥西、廬江、巢縣人委。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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