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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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必须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上任书面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必须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秘书长书面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必须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的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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