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制定機關: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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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法行使職權,依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密切聯繫群眾,保持清正廉潔,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不斷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按程序履行職責。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處理好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的需要。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必須通過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上任書面請假;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必須通過辦公廳向常委會秘書長書面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必須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每次會議,由辦公廳將出席情況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的準備。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調查活動。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經常進行調查研究,直接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實事求是地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和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凡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說明;情節嚴重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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