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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春堂先生別集/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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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同春堂先生別集
卷二
作者:宋浚吉
1682年
卷三

師友講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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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沙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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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凡祭。進饌在初獻之前。侑食在終獻之後。墓祭獨無此兩節。何也。

答。豈原野之禮。殺於家廟故耶。鄙家依擊蒙要訣。三獻前。並進魚肉蔬果揷匙正箸。未知是否。

祖先及子孫。同托一山。則土地祭。當俟諸位祭畢。行之耶。

答。諸位祭畢。行於最尊位之墓左。○家禮集說。問祀后土。如何不在墓祭之前。曰。吾爲吾親。來薦歲事。專誠在墓。土神自宜後祭。蓋有吾親。方有是神也。

家禮。束茅聚沙。何義。至祭始祖條。小註。始云截茅八寸。束以紅絲。亦有所據耶。他祭則不束以紅耶。

答。諸家所論可考。○集說。或問束茅聚沙。是聚沙於地。擁住茅束否。曰然。曰。用茅何義。曰。郊特牲云。縮酌用茅。註。醴濁用茅。以泲之也。曰。盤載以酹。何也。曰。程子謂降神酹酒。必澆於地。家禮亦同。未聞有盤。至劉氏補註祭初祖條。始有茅盤。截茅八寸。束以紅。立于盤內。劉必有考。但其不註於時祭各條。又恐止宜初祖。不敢據也。曰。茅或用三束。何也。曰。按三祭于茅者。三滴酒于茅上。非三束茅也。豈誤其數也。近見他書。每位一獻。用酒三盞者。尤非。又曰。祔位不設。○周禮註。必用茅者。謂其體順理直。柔而潔白。承祭祀之德。當如此也。○會通註曰。截茅一榏許。紅帛絞束。立沙中。束之有竅。沃酒滲下。故謂之縮茅。或云。士虞禮。苴是用茅之始歟。

墓祭。無闔門之節。亦肅竢後進水如何。

答。是。

前見答黃生之敎。出後者本生親無後。則兩家父相議歸宗。古有其例。兩家父死。則子不可擅自罷繼云云。若兩家父一死一生。則可以罷歸否。

答。兩家父相議後罷繼。不然則何可擅改。

今有一士人。無子。取甥之子爲養。而亦非三歲前收育也。其士人旣沒。爲其養者服制。考之禮典。無所可據。或云當服期年。或云平日旣爲所養。而又將奉祀。則依國制養子之例。當服齊衰三年。或云期年而服除。心喪三年爲當。凡此數說。皆出於臆度。不知何以則爲得耶。願聞折衷之論。雖曰被養。亦非自幼收育。則服喪三年。誠似過中。如何如何。其神主。當書以外從祖考耶。

答。大典。三歲前養育者。服齊衰三年。今此人非三歲前養育。則不可爲三年服明矣。服期之說。似近而何可折衷於其間。神主稱號。來示爲當。

有一族人。自三歲時被養於其從母家。常呼以父母。恩義甚重。於其從母夫之喪。服制當如何。此則非前所稟之比。似當依國典養子之禮。服齊衰三年。而或云大典曰。三歲前收育云。則似謂一二歲兒。非並指三歲兒也。況不爲呈官以定父子之名。而又不奉其人之祀。則徒以養育之恩。至爲三年之喪。似無所據。服心喪期年爲當。愚意則不然。所謂三歲前云者。通指三歲以前之稱。豈但指一二歲者乎。況家禮八母圖。養母下云三歲以下。中間著一以字。則以此參彼。文義甚明。國制與先儒說具在。似不當有他議也。禮緣人情。鞠養之恩。有同父母。則不得不以父母視之。故後賢起此三年之制。以爲報恩之地。呈官立案。奉祀與否。似不當論。如何如何。但此人有己之父母在。似當期而服除。心喪三年。而未知未除服之間。平居出入之服。只用白衣白帶草笠。如期服人乎。抑如出後子爲本生父母服乎。抑一如喪人乎。在其人莫大之禮。幸商量指敎。且此人若奉祀。則屬號及傍題。當何以書之耶。

答。來示皆得之。三歲前收養。指一二歲而言。非謂三歲云者。其言不通。收養之恩。不可不報。呈官與否。不須言也。但三年服衰。則於鄙意似爲過重。期年後脫衰。以白衣白帶黑草笠。行心喪恐宜。如何如何。屬號及傍題。古禮無據。不敢爲說。

玄孫爲高祖承重。而從國制。只祭三代。則高祖喪畢。當埋其主。而高祖母在。則情理有所不忍。如何。

答。情不忍埋。奉安別室。恐當。

姑姊妹女子之無後而死者。其夫黨無可祔者。則勢不得已當祔於本宗。而其夫神主。似不可同祔。當祭之何所。

答。祭之別室似可。

庶子祭其母。當何稱。祭之當何所。丘氏曰。若嫡母無子。而庶母之子主祭。恐亦當祔其母於嫡母之側。此可遵行否。

答。程朱之說可考。妾母豈有與嫡同祔之理乎。丘說。大違於禮。不可從也。○程子曰。庶母不可入廟。子當祀於私室。外書○問。妾母之稱。朱子曰。恐也只得稱母他。無可稱。在經只得云妾母。不然。無以別於他母也。又曰。弔人妾母之死。合稱云何。曰。恐也只得隨其子平日所稱而稱之。或曰。五峯稱妾母爲小母。南軒亦然。據爾雅。亦有小姑之文。五峯想亦本此。語類○問。子之所生母死。題主何稱。祭於何所。曰。今法五服年月篇中母字下註云。謂生己者。則但謂之母矣。若避嫡母。則止稱亡母而不稱妣。以別之可也。伊川云。祭於私室。大全下同○問。妾母若世祭。其孫宜何稱。自稱云何。曰。世祭與否。未可知。若祭則稱爲祖母。而自稱孫無疑矣。

妾子爲父後。則其母神主。當藏於別室而祭之。但未知必至玄孫易世而後埋置否。

答。庶孼雖不可一從只祭考妣之法。亦當祭三代而已。豈至玄孫易世之後乎。

前見答姜博士之敎。妾孫爲祖後。則爲其父所生母無服矣。非爲祖後。則爲其祖母。當服齊衰三年云云。妾孫之爲祖後者。爲其父所生母雖無服。然亦應服承重三年者也。似當依妾子爲母緦而心喪之例。爲心喪三年如何。

答。雖無服。豈可遽同於平常之人乎。依諸孫期服之制而若心喪者可也。

不遷位。或書幾代祖。或書始祖。未知孰是。

答。稱先祖可也。或稱幾代祖亦可也。始祖之稱。似有嫌於厥初生民之祖。恐未妥。

有人主亡弟夫妻之喪者。其弟神主。則書亡弟無疑。弟妻神主。則何以書之耶。

答。以弟婦書之爲可。

喪中死者。襲斂當用何服。若用凶服。則地下終無免喪之日。欲用吉服。則於心不安。禮有可據之文否。愚伏曰。李先生欲以喪服納之棺內右邊。此恐難從。鄙意。喪服只得留之生時喪次。喪除後去之。於象生時之義爲得矣。聞西厓,寒岡。亦皆如此說云。

答。退溪謂襲用素服。當入棺。孝服右而吉服左。鄙人疑之。曾問于寒岡。以余言爲是。

無實職而只有資級者。其妻銘旌稱號。可從資級而書之乎。

答。當從實職。不可但以資而稱某封也。書鄕貫某氏爲可。

庶孼婦人銘旌。書某氏似無所嫌。而或云國法稱以召史。則氏字未安。然則當何書。

答。氏所以別其姓也。庶孼雖賤。稱之何嫌。且召史之稱不典。或曰書以某姓之柩。無妨云。

家禮。小斂奠。卑幼者再拜。主人亦拜耶。不言尊丈何也。

答。言卑幼則孝子似在其中歟。丘儀云。孝子不拜。當考。尊丈於卑幼喪。不拜也。○士喪禮。葬前無拜禮。

童子服制。亦當有孝巾及冠否。

答。童子不冠。則豈有孝巾及冠乎。

童子服制。亦有首絰乎。

答。首絰。象緇布之頍項也。童子未冠。何缺項之有乎。申生義慶以爲婦人雖不冠有絰。童子亦當有之。婦人之絰。固有明文。童子則不現諸書。申說可疑。鄭景任云。童子首絰。禮無所考。來諭所謂童子未冠。何缺項之有者。簡易明白。恐攻破不得。

妾爲君之父母服。問于愚伏。則謂儀禮。婦服舅姑期年。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則亦期年矣。至後唐劉岳書儀。稱婦爲舅姑服三年。宋乾德中左僕射魏仁浦等奏。以爲書儀之文。在禮爲當。詔從之。今之爲舅姑斬齊。實自此始。以此推之。則妾當得與女君同。而儀節妾爲夫黨服圖。爲舅姑期年。是仍以儀禮舊文爲據。今亦難以臆見。服三年。惟在好禮君子參商情禮而處之。雖服三年。猶爲從儀禮與女君同之文。而不爲義起也。此說如何。

答。愚伏說是。

語類。庶子之長子死。亦服三年。此禮亦可行否。父在則爲長子不服三年否。備要云。爲長子不得三年服有四種。可得聞其說歟。

答。以禮經及諸儒所論與朱子他說參觀之。語類此條。分明是記錄者之誤。無乃亦字是不字之誤耶。未可知也。父在則爲長子不服三年及不服三年有四種。疏家說詳之。○喪服傳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註。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疏。經云繼祖。卽是爲祖後。鄭云。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嫡子無嫡孫。嫡孫猶同庶孫之例。是爲父後。然後爲長子三年也。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馬融等解爲五世。鄭以義推之。唯四世。不待五世也。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適孫爲後是也。又疏。養他子爲後者。亦不服三年。○喪服小記。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大傳。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庾蔚之云。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故聖人制禮。服祖以至親之服而傳同。謂之至尊也。已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據祖而言也。若繼禰便得爲長子斬。則不應云不繼祖。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以明庶子雖繼禰而不繼祖。則不服長子斬也。○朱子曰。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爲庶也。正體。謂祖之適也。下正。謂禰之適也。雖爲禰適。而於祖猶爲庶。故禰適謂之爲庶也。○問。周制。有大宗之禮。立嫡以爲後。故父爲長子三年。今大宗之禮廢。無立嫡之法。而子各得以爲後。則長子少子不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必然也。父爲長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論也。曰。宗法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

父死未殯而母死者。其亦以父尸尙在而不服三年歟。母喪將周而父死。猶不得爲母申三年服歟。

答。先儒說可參考而酌處之。○儀禮喪服記。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而母死。乃得伸三年。○通典。庾氏問徐廣曰。母喪已小祥而父亡。至母十三月。當伸服三年。猶厭屈而祥也。答曰。按賀循云。父未殯而祖亡。承嫡猶周。此不忍變在也。故自用父在服母之禮。靈筵不得終三年也。○庾蔚之云。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殯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爲不忍變於父在也。況父在之日。母亡已久。寧可以父亡而變之乎。

更考儀禮本文。則所謂父喪三年內。母死則仍服母期者。非喪服本經。乃疏家說也。此說極可疑。父若未葬或未殯而母死。則不敢死其父而服期。猶之可也。若父已葬而母死。則待父以神道者亦多有之。豈獨於母喪而有厭。不得伸其情乎。況父喪將畢而母死。則數月之後。父服已闋矣。猶以爲厭於父而服母以期。求之情禮。寧有是理。未知此疏。勉齋採錄於通解中耶。當更考。○又考通典有云。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後父。皆服斬衰。其虞祔。先父後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則服母之服。至虞訖。反服父之服。旣練則服母之服。父喪可除則服父服以除之訖。而服母之服云云。據此則分明服母三年。何嘗仍服期耶。但俱非先賢折衷之論。難可的從。唯母喪已練而父亡。則厭屈之義。猶在云。此語亦出通典。恨未及稟證。右先生追後所錄

承重者居祖母喪。旣而母亡。則何服爲重。而書疏自稱云何。

答。通典有所論。可攷而行之。○通典。晉雷孝淸問曰。爲祖母持重。旣葬而母亡。服制云何。別開門。更立廬。不言稱孤孫。爲稱孤子。范宣曰。按禮。應服後喪之服。承嫡居諸父之上。一身爲兩喪之主。無緣更別開門立廬。以失居正之意。至祖母練日。則變除居堊室。事畢。反後喪之服。禮無書疏稱孤子孤孫之文。今代行之合於人情。稱孤孫。存傳重之目。宜幸祖母訖服。然後稱孤子。○庾蔚之曰。二喪共位廬。堊室雜處。恐非適時之禮。謂宜始有後喪。便別室爲廬。兼主二喪。

按通典本文。蓋祖母服雖重而旣葬。母服雖輕而未葬。其服母服。似無可疑。母喪已葬。則還服祖母服。祖母服旣練。則還服母服。母服旣練。則還服祖母服。祖母服旣除。則還服母服以終喪。杜氏元凱論並有喪。此意似分明。范說雖未備詳。亦可類推。唯稱號則不可隨服變改。祖母禫前。稱哀孫似當。如何如何。右先生追後所錄

祖喪未葬。又遭父喪。則長孫當追服其祖三年否。

答。儀禮經傳通解之說。可據。但亡在練後。則只伸心喪云者。未知恰當否也。○通解曰。本朝石祖仁言祖父中立亡。叔從簡成服後亡。祖仁是嫡長孫。欲乞承祖父重服。博士宋敏求議曰。子在父喪而亡。嫡孫承重。禮令無文。通典。晉人問嫡孫在喪中亡。疑於祭事。徐邈曰。可使一孫攝主。而服本服期。何承天曰。旣有次孫。不得無服。但次孫先已制齊衰。今不得便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裵松之曰。次孫本無三年之道。宜爲喪主終三年。不得服三年之服。司馬操駁之。謂二說無明據。其服宜三年。大凡外襄終事。內奉靈席。爲練祭祥禫祭。可無主之者乎。祖仁名嫡孫。不承其重。而乃曰從簡已當之矣而可乎。按儀禮。女子嫁。反在父之室。爲父三年。註。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之喪受。旣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旣除喪而出則已。杜佑號通儒。引其義。附前問答之次。況徐邈,裵松之之說。已爲操駁之。是服可再制明矣。又喪必有服。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其服三年後。有如其類而已葬者用再制服。通歷代之闕。詔如敏求議。○又曰。今服制令。嫡子未終喪而亡。嫡孫承重。亡在小祥前者。則於小祥受服。在小祥後者。則申心喪。並通三年而除。嫡孫爲祖母及爲曾高祖後者。爲曾高祖母準此。

家禮。母出。爲繼母之父母兄弟小功。若母亡而有繼母。則其父母兄弟之服。亦遵是禮否。雖繼母死後。亦服否。

答。母出則以繼母之父母兄弟。爲外家。故不論繼母之存亡。皆有服。若母不出。則繼母雖生存。不爲繼母之黨服也。若妾子則爲嫡母黨服。嫡母死則不服也。○服問曰。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爲其母之黨服。則不爲繼母之黨服。吳氏曰。母出謂己母被出。母死謂己母死而父再娶。○鄭氏曰。雖外親。無二統。○虞氏曰。縱有十繼母。則當服次其母者之黨。

妻嫡母服。一依妻母行之歟。不著於禮。何也。問之愚伏。答曰。未詳。不敢臆說云。

答。繼母嫡母。於禮並無。蓋蒙生母。故不言也。其妻服喪。則其夫無服。似爲未安。

殤喪皆降一等。童子於長者喪。亦遞降否。愚伏答曰。喪服記曰。童子惟當室緦。傳曰。不當室則無緦服。戴德曰。十五至十九。爲父後者。其服深衣不裳。不爲未成人制服者。爲用心不能一也。據此則緦服輕。惟當室童子。與族人爲禮。故服之。然猶不備其制。不當室者。不爲服也。小功以上。則不當室者皆服。惟十四以下。不堪麻則否。又曰。非當室則無服云者。本爲緦服。不拘本宗與外親。若祖父母兄弟諸父之喪。自是重服。不當論也。遞減月數。如報服。則恐不然。有知則有哀。有哀則有服。何可以己年之少而減其月數乎。是說如何。

答。凡服必相報。長者於童子喪。已遞減其服。則童子於長者。亦遞減以報之明矣。據喪服記註疏。當室童子。雖服本宗。而不服外親之緦。是亦遞減之義也。不當室者。雖本宗亦無緦。則小功以上。獨不遞減乎。惟祖父母曾祖父母。則依女雖適人不降之義。童子似亦不降也。更詳之。○喪服記註。童子。未冠之稱也。當室者。爲家主。與族人爲禮於有親者。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疏曰。與宗室往來。故爲族人爲緦服。若然。不在緦章者。若在緦章。則外內俱報。此當室童子。直與族人爲禮。有此服。不及外親。故不在緦章。在此記也。○玉藻。童子無緦服。聽事不麻。註。無緦服。謂父在時已雖有緦喪不服。但往聽主人使令之事。不麻。謂免而深衣。不加絰也。童子未能習禮。且緦服輕。故父在不緦。父沒則本服不可違矣。○喪服傳。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疏。此庶童子。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雜記。童子哭。不偯委曲之聲不踊。不杖不菲草屨不廬。倚廬疏。未成人者。不能備禮。直有衰裳絰帶而已。○問。喪。童子當室。則免而杖矣。疏。謂適子也。○喪大記。子幼則以衰抱之。○開元禮。若適子。雖童子。亦杖。幼不能自杖。人代執之。○劉智曰。嬰兒無知。然於其父母之喪。則以衰抱之。其餘親八歲則制服。○譙周曰。童子。小功親以上。皆服。不免不麻。當室者免麻。十四已下。不堪麻則否。○射慈曰。六七歲。雖未爲童。其姊死。宜著布深衣。○崔凱曰。童子始有親喪。去首飾服。白布深衣。以至成服。○庾蔚之曰。禮稱童子。參差不一。愚謂當室與族人爲禮者。是八歲以上及禮之人。以其當室。故令與成人同。射慈以爲未八歲者。服其近屬布深衣。或合禮意。

聞親喪於數三月之後者。不可與家人同時除服。故有練祥再行之論。主喪者則固然矣。雖諸子亦可再行練祥歟。祝辭措語。亦恐難便。若於十三月之朔奠告辭變服。則如何。且兄弟異服。練祥各行。亦禮之大變。若聞喪之遲。至於數三月之久。則不得不如是。若一二月。則與家人同時變服。亦不至悖禮否。

答。朱子答學者曰。承喩令兄喪期。於禮聞訃便合成服。當時自是成服太晩。固已失之於前。然在今日祥練之禮。却當計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實數爲節。但其間忌日。却須別設祭奠。始盡人情耳。見朱子節要第十七篇第十一板今詳朱子此言。則一月之內從後成服者。雖未及期。當與兄弟同行練祥之制。若過數月。別設祭奠爲宜。雖諸子。以長子之名書祝。告其由行祭。何妨也。

弟死而無妻子者。葬後卽祔祖龕。撤几筵否。

答。弟雖無子。卒哭後撤几筵。有所不忍。禮。妻喪期年後撤几筵。依此行之。未知如何。

若於期後撤几筵。則練祥之祭。雖以忌日行之。而恐不可以小祥大祥名之也。其祝辭當書以初朞再朞歟。禫祭。恐不必設行也。

答。只用忌祭祝文。而不必言初再朞也。朞服。何禫之有。

有子女先父母死及父母喪未葬前。其忌祭墓祭。皆可廢耶。葬後則當以素饌行祭耶。抑生死有異。用肉無妨否。愚伏曰。未葬前廢之無疑。葬後則祭用肉似當。又問墓祭忌祭當廢之意。旣聞命矣。但旣嫁之女死而與其君子同壙。則外孫必不以外祖之喪而並廢其父之祭。旣祭其父。則同壙之原。豈可不祭於其母。以緦不祭之意推之。則於外祖喪。當並廢其父之祭。而但緦不祭者。乃指吉祭而言。則墓祭忌祭。似不當廢。如何如何。答曰。所示得之云。

答。愚伏答是。鄙見亦然。

朞大功未葬前。忌祭墓祭。同居者廢。而異居者行否。時祭則異居者。亦於葬後當行否。緦小功。成服前則忌祭亦可廢。而成服後則時祭亦可行耶。愚伏曰。禮。大夫之祭。鼎俎旣陳。籩豆旣設。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廢。外喪則行。外喪。卽異居者也。可考曾子問篇第二十二條而參酌行之。則庶乎得之矣云。

答。昔年。考曾子問。則擊蒙要訣服中祭祀之儀。與之相合。以此行之無妨。

栗谷擊蒙要訣。謂朞大功未葬前。時祭可廢。忌祭墓祭。略行。葬後當祭如平時。但不受胙。緦小功成服前。則雖忌祭當廢。成服後則當祭如平時。但不受胙云。此與緦不祭之文不合。如何如何。愚伏曰。雖與古禮不相應。亦斟酌得好。可遵行也云。

答。愚伏答是。

喪禮備要。奔喪者至。而値主人成服之時。小功以下則直與主人成之云。主人雖已成服。亦當卽成服耶。

答。主人成服已過。則小功以下。亦當四日後成服也。

無官而非學生者。題主稱學生。似未穩。而且如子孫書四祖。亦皆無合當稱號。如何如何。婦人則不書孺人。只稱鄕貫。亦不妨否。

答。無官而死者。不稱學生。則無他稱號。勢不得已。當書學生處士秀才。各隨其宜可也。婦人孺人之稱。書亦可。不書亦可。丘氏謂無官婦人。宜如俗稱孺人。蓋禮窮則從下之義也。

承重孫將行祖父之禫。又遭母喪。則當待母喪畢後行之耶。若爾則諸叔父當何時而脫服耶。

答。喪中旣不可行禫。而過時又不可追行。諸父豈可以嫡孫之故而不脫服也。設位哭除。恐當。

今有一士人。遭祖父母喪。終期年食素居外。一如喪人。至於服闋。亦曰父有重喪。子何敢純吉。用白帶素服而不與宴樂。此意甚善。如何。愚伏答曰。此正聖人所謂獻子加於人一等者。可敬。白帶素服。亦得縞冠玄武之義。然帶用黑色。似爲得中云。

答。愚伏說是。

祖父母喪。赴擧。程子非之。而不及兄弟之喪。亦有間否。然兄弟葬前。則赴擧似未安。而今之爲士者。祖父母期內及兄弟葬前。率皆赴擧。參以禮律。果無未安否。或有外祖葬前不赴擧者。此則似過。如何如何。愚伏答曰。雖同是朞。豈無差等。然葬前則赴擧未安。外祖葬前。不赴擧似過云。未知如何。

答。當以朱夫子答李晦叔問爲準。愚伏說得之。○李晦叔問爲長子三年及爲伯叔兄弟皆朞服。而不解官。爲士者許赴擧。不知當官與赴擧時還吉服耶。衰服耶。若須吉服。則又與五服所載年日相戾矣。朱子曰。此等事。只得遵朝廷法令。若心自不安。不欲赴擧。則勿行可也。當官則無法可解罷。伊川先生看詳學制。亦不禁冒哀守常。此可見矣。但雖不得不暫釋衰。亦未可遽純吉也。

今有人有前後室。與其前室合葬矣。及其後室之喪。其子欲合葬於其前母之左邊。三喪合葬。共爲一墓如何。

答。前後室一處隔葬。今世多有之。朱子曰。今人夫婦。未必皆合葬。繼室別營兆域。宜亦可矣。以此觀之。則雖異兆。似無妨。

今有人父墳在後。母墳在前。石物則立於父墳。而祭祀時。欲並行於尊位。則背母墳而行禮。實甚未安。未知何以則可耶。各設爲當否。

答。行祭與立石。當於父墳而合設之。不可兩處各設也。

有一士人。遭喪未葬而遭胡變。不得已爲權葬。而事勢甚急。祖奠遣奠等禮。皆未及行。賊勢稍退之後。始爲謀葬。而祖遣等禮。皆已過時。欲遂已則情理不安。欲行之則不知何時行之也。權厝掘破。奉柩而出。然後行祖奠。旣載於轝。然後行遣奠。可不失禮意否。且神主未及造成。虞祭等禮。亦未得行。若遷延至於數三年之久。則形歸於地。而神未有依。揆之情禮。萬分未安。且親喪未得安厝。神主未成。而虞祭未行。則喪期雖盡。子豈可脫服乎。練祥變服之節。亦恐難行也。今若難於趁速改窆。則先備木主。告辭而書之。設虞以安之。如是則練祥等禮。亦或可行而不悖於禮否。古者何子平之八年不得營葬云者。亦豈喪在殯八年乎。或如今權葬之爲者而未得永窆否。未可知也。

答。來示曲折。並與鄙意相合。若久不改葬。先書神主行虞祭爲可。何子平之八年在殯。恐權葬亦不得也。

遭亂播遷者。其家廟處置。終未得恰好底道理。或謂神道尙靜。流離中不可奉往。埋於墓所。亦或一道云。而但念數年之後。朽腐殆盡。木理字畫。不成形樣。有不忍見。此則經亂者所詳知也。似不若奉安於一笥。或負或載。以身保之。隨地奉護之爲愈也。此雖未安。豈至於朽腐之慘也。若不幸而一家未免禍及。則其他又何暇論也。況三年內几筵。則決不可埋置而獨避也。尤當奉往。隨時隨處。隨生人所食。而奠之於朝夕。似合情禮。道理恐不出此。如何如何。至於書院鄕校。位版埋置之議亦有之。此與私家神主。事體自別。恐不可斷定。未知如何也。

答。所謂神道尙靜。神主不可奉往云者。乃迂闊者之言也。平日仕宦遠方者。亦且奉往。獨於亂離中。何可不爲奉往乎。鄙家。丁酉倭亂時。避于海西。奉神主而行。去匣入箱。奉安卜馱之上而得以保全矣。去年奴賊之逼近也。余隨世子往全州。體察誤聞賊到臨津。欲移住巨濟。將爲航海之計。長兒領兵赴戰所。只年少子在家。欲率一家入錦山。轉向嶺南。不知可止泊處。恐有棄之道路之患。使作大櫃。盛主于其中。埋于祠堂內地中。亂歇後未滿一月。卽爲奉出。今若又有變亂。則欲隨身奉往耳。三年內几筵。則有朝夕上食。尤不可埋置也。鄕校書院位版。不可一槩論也。

上沙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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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圖云。主式。舊用皇字。今用顯字。皇與顯何義。

答。通典及丘說可攷。○通典曰。周制。諸侯五廟。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註。鄭玄曰。王皇。皆君也。顯明也。祖始也。以君明始者。所以尊本也。○丘瓊山曰。皇與顯。皆明也。其義相通。

韜藉。世人所用。其制不一。或與主身齊。或與趺方齊。未知何者爲得。

答。本註。旣曰式如斗帳。頂用薄板云。則其制可想。並韜趺方爲是。本註。所謂與主身齊者。當通趺方所植看。藉方闊。與櫝內同。疊布加厚。裹之以帛。考紫妣緋。

韜藉考紫妣緋。何義。

答。集說有所論。可攷也。○馮氏集說曰。古人重紫輕緋。故有此分。今國朝玄黃紫色。不可僭用。韜用紅羅。當遵從之。又云。宋常朝公服。一品至三品。服紫玉帶。四品五品。服緋金帶云云。○小學註。三品應服紫。五品應服緋云云。尙紫非古。乃唐俗也。而先儒用之者。姑從時俗耳。

古者。庶人只祭考妣。國制亦然。所謂庶人。若是未入仕之通稱。則只祭考妣。似爲太略。如何如何。

答。程子曰。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又曰。雖庶人。必祭及高祖。今世之遵行此禮者。不爲無據。

老而傳重。於情理似未安。何以則不失處變之禮耶。

答。語類以爲難行。然大全有告廟傳重之文。可攷。○語類。問七十老而傳。則適子適孫主祭。如此則廟中神主。都用改換。作適子適孫名奉祀。然父母猶在於心安乎。朱子曰。然。此等也難行。且得躬親耳。○大全致仕告家廟文曰。行年七十。衰病侵凌。筋骸弛廢。已蒙聖恩。許令致事。所有家政。當傳子孫。而嗣子旣亡。藐孤孫鑑。次當承緖。又以年幼未堪跪奠。今已定議屬之奉祀。而使二子埜在。相與佐之云云。

無子者旣立後。後生子則當如何處之。

答。古人所行。亦各不同。當以禮律事勢。參酌處之。然胡文定所爲。畢竟似是。○通典。漢諸葛亮無子。取兄瑾子喬爲子。喬本字仲愼。及亮有子瞻。以喬爲嫡。故改字伯松。喬卒後。諸葛恪被誅絶祀。亮旣自有後。遣喬子擧。還嗣瑾祀。○晉賀循取從子紘爲子。後有晩生子。遣紘歸本。○名臣言行錄。胡寅傳曰。文定之長子。朱子大全曰。胡公明仲侍郞。出爲季父後。按胡文定公養其兄子寅。後生二子寧,宏。而以寅爲後。○國朝嘉靖癸丑。受敎立嗣。後生親子。親子奉祀。繼後子論以衆子毋得紛紜。罷繼。○嘉靖甲寅。大臣議。爲人後者遇本生父母絶祀。則依法歸宗。許立後之家改立其後。若其父母已死。不得改立。則從旁親例班祔。

長子無後。取從兄弟或再從兄弟之子而爲後。則國典。只爲長子之後。而其父其祖之奉祀。則傳之親子云。亦有禮經之可據者乎。

答。長子立後而不得奉祀。則禮防大毀。此法由近世一相臣之議。仍爲藉口之資。棄禮經不易之典。惜哉。栗谷集中立後議可攷。○安嬪中廟後宮長子益陽君。次子德興大院君。益陽君無子。以興寧君爲繼。宣廟朝相臣沈守慶獻議。以大院長子河源君。奉安嬪之祀。厥後遂成謬例云。

高氏妻喪別室藏主之說。胡氏非之。引朱子內子之喪主。只祔在祖妣之傍爲證。朱子答萬人傑妻喪問目。亦曰。祔祖母室。歲時祭之東廂。又家禮班祔條小註。先生云。兄弟嫂妻婦。祔于祖母之傍。又曰。遇大時節。請祖先祭于堂。旁親祔祭者。右丈夫左婦女。不從昭穆。了在廟。却各從昭穆祔。據此數條。凡祔位。皆當祔入于本龕之內無疑。但有一節不能無妨礙。如本位應祔之孫。或至三四。則許多神主。同入一龕。必有狹窄難容之患。且如主人有亡妻。旣祔于祖妣。又有兄弟祔于祖考。則是爲嫂叔同入一室。雖東西異坐。以生人之理言之。則畢竟未安。且朱子答陳燉妻喪問目曰。妻先亡別廟。弟亡無後。亦爲別廟。須各以一室爲之。不可雜也。此與家禮班祔條不同。却可疑。然弟與妻不可同祔一室之意則分明。又曰祔畢。於家廟傍。設小位。以奉其主。不可於廟中別設位也。又家禮大宗小宗圖下小註。朱子曰。嫂則別處。後其子私祭之。據此數條。又是別室藏主之論也。將何所的從耶。

答。所引諸條。果不同。然前數說。似是定論。惟當祔於祖先。雖嫂叔同龕。何嫌之有。所謂各以一室不可雜云者。初非班祔之謂也。

祔位之祭。劉氏引朱子說。謂右丈夫左婦女云云。時祭設位。則祔位皆於東序。或兩序相向。尊者居西云。此則不分男女。只以尊者居西也。兩說不同。今當何從。

答。果有二說。而居右。亦西上之意也。然夫婦神主。相分未穩。鄙家從下說。

家禮班祔條云。姪之父自立祠堂。則遷而從之。未詳其義。

答。曾問於鄭道可。其答云云。宋龜峯亦有說。可攷。○鄭道可云。班祔。姪之父生。則姪之父家無廟。不得不姑祔於宗子之父。亦所以順昭穆之序也。姪之父亡而立祠堂。則姪又不得越其私祠而就祔於宗子之廟。故不得不歸祔於其父之祠堂。竊恐人情有不得不然。○宋龜峯曰。姪之父。兄弟行也。姪無後。當祔祖。而祖尙存。不得祔。故就祔于宗家祖位。及其祖死而其父立祠堂。乃遷從親祖也。蓋此云姪之父。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也。若親兄弟。則自家已立祠堂。宜祔其姪。何遷之有。按家禮正衡之說亦然

昏禮。壻婦交拜之儀。如何。

答。朱子已有定論。可考而行之。○語類。問昏禮。溫公儀。婦先拜夫。程儀。夫先拜婦。或以爲妻者。齊也。當齊拜。何者爲是。朱子曰。古者。婦人與男子爲禮。皆俠拜。每拜以二爲禮。昏禮。婦先二拜。夫答一拜。婦又二拜。夫又答一拜。冠禮。雖見母。母亦俠拜。

昏禮同牢之牢字。以牲看否。以器看否。所以同牢者。何義。

答。牢字有兩義。而經傳多謂牲爲牢。○郊特牲。共牢而食。註。牢俎也。○王制註。方氏曰。牢圉也。以能有所畜。故所畜之牲。皆曰牢。○昏義。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註。共牢而食。同食一牲。不異牲也。合巹。有合體之義。共牢。有同尊卑之義。○小學。畜犬百餘。共一牢而食。

昏禮。婦奠贄幣。何物耶。

答。禮經諸說可考。○曲禮。婦人之摯。榛栗脯脩棗椇。音矩一名石李註。摯。執物以爲相見禮也。○周禮註。摯之爲言。至也。所執以自致也。亦作贄。○士昏禮。婦執笲音煩竹器而衣者棗栗拜奠。舅坐撫之。腶脩拜奠。姑擧以授人。註。棗栗。取其早自謹敬。腶脩。取其斷斷自脩也。○白虎通云。凡肉脩。陰也。棗取其乾早起。栗。戰慄自正也。○禮輯曰。家禮改用幣者。近世以幣帛爲敬。故擧其所貴者爲禮。○會通曰。幣。絹帛也。量婦家貧富。或絹或布。隨宜用之。不拘多少。

舅姑已沒。則新婦廟見。其禮似自別。未知如何。

答。儀禮詳之。並與朱子說參考。○士昏禮。若舅姑旣沒。則婦入三月。乃奠菜。註。奠菜者。以篚祭菜也。蓋用蓳疏。此言舅姑俱沒者。若舅沒姑存。則當時見姑。三月亦廟見舅。若舅存姑沒。婦人無廟可見。或更有繼姑。自然如常禮也。按曾子問云。三月而廟見。擇日而祭於禰。此言奠菜。卽彼祭於禰。一也。用蓳者。取謹敬。席于廟奧東面右。几席于北方南面。註。廟。考妣之廟。疏。若生時見舅姑。舅姑別席異面。不與常祭同也。祝盥婦盥于門外。疏。生見舅姑。在外沐浴。婦執笲菜。祝帥婦以入。祝告稱婦之姓曰某氏來婦敢奠嘉菜于皇舅某子。疏。若張子李子。婦拜扱地。註。手至地也。猶男子稽首。坐奠菜于几東席上還。又拜如初婦降堂取笲菜入。祝曰。某氏來婦敢告于皇姑某氏。奠菜于席。如初禮。婦出祝闔牖戶。老醴婦于房中南面。如舅姑醴婦之禮。疏。舅姑生時。使贊醴婦於寢之戶牖之間。今舅姑沒者。使老醴婦於廟之房中。其禮則同。使老及處所則別也。壻饗婦送者丈夫婦人。如舅姑饗禮。疏。舅姑存。自饗送者。今舅姑沒。故壻兼饗丈夫婦人幷有贈錦之等。○語類。朱子曰。昏禮。廟見舅姑之亡者而不及祖。蓋古者宗子法行。非宗子之家。不可別立祖廟。故但有禰廟。今只共廟。如何只見禰而不見祖。此當以義起。亦見祖可也。

婦人贄幣。旣聞命矣。壻見婦之父母。亦皆有幣。此禮可行否。

答。家禮有之。雖非古禮。行之無妨。古禮幷附參考可也。○士昏禮。壻入門東面。奠摯再拜。註。摯雉也。疏。凡執摯相見。皆親授受。此獨奠之。象父子之道質。故不親授也。○士相見禮。贄。冬用雉。雉用死夏用腒。乾雉也

喪禮。固當從家禮。而或有疏略未備處。欲從儀禮。則又有古今異宜難行處。何以則不失其中歟。

答。當以朱子易簀時遺命爲準。然記者不一。具列于左。○朱子行狀。先生病革。門人問溫公喪禮。曰疏略。問儀禮。頷之。門人治喪者。一以儀禮從事。○言行錄。諸生入。問疾。因請曰。萬一不諱。當用書儀乎。先生搖首。然則當用儀禮乎。亦搖首。然則以儀禮書儀參用之乎。乃頷之。良久。恬然而逝。

復衣。當用平日常服之上衣耶。

答。當用死者之祭服。禮經可考。○士喪禮。復者。以爵弁服簪裳于衣。註。爵弁服。純與緇通衣纁裳也。禮。以冠名服簪連也。疏。士服爵弁。助祭於君。士復用助祭之服。則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凡常時衣服衣裳各別。今此招魂。取其便。故連裳於衣。○記云。復者朝服。以其事死如事生。冀精神識之而來反衣。○喪大記。復。大夫以玄赬。玄衣纁裳世婦大夫妻以襢衣。丹縠衣色赤鄭玄云色白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色黑而緣以纁○婦人。復不以袡。註。以絳緣衣之下曰袡。蓋嫁時盛服。非事鬼神之衣。故不用以復也。方氏曰。復。各以死者之祭服。以其求於神故也。

復衣。用於襲斂。不妨否。

答。禮經可考。○喪大記。復衣。不以衣尸。不以斂。鄭註。不以衣尸。謂不以襲也。復者。庶其生也。若其以衣襲斂。是用生施死。於義相反。士喪禮。浴而去之。

人有親老臨期者。欲預備喪具。而恐未免左氏預凶事之譏。未知如何。

答。當以禮經爲準。左氏此論。似有爲而發。且朱子曰。左氏說禮。皆是周末衰亂不經之禮。無足取者。○王制。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絞紟衾冒。死而後制。註。漸老則漸近死期。當豫爲送終之備也。歲制。謂棺也。不易可成。故云歲制。衣物之難得者。須三月可辦。故云時制。衣物之易得者。則一月可就。故云月制。至九十則棺衣皆具。無事於制作。但每日修理之。恐或有不完整也。絞所以收束衣服。紟單被也。皆用十五升布爲之。凡衾皆五幅。士小斂。緇衾赬裏。大斂則二衾。冒所以韜尸。此四物須死乃制。以其易成故也。○檀弓。喪具。君子恥具。一日二日而可爲也者。君子不爲也。註。喪具。棺衣之屬。君子恥於早爲之而畢具者。嫌不以久生期其親也。然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蓋慮夫倉卒之變也。一日二日可辦之物。則君子不預爲之。所謂絞紟衾冒死而後制者也。○丘氏曰。謂之恥具者。恥成其制。非不畜其質也。

襲時奠于尸東。何義耶。

答。儀禮疏云。奠設于尸東者。以其始死。未忍異於生。其義可知也。

家禮。婦人喪服。竹木爲簪。喪禮備要。竹簪或用木爲之云云。未知斬齊衰通用或竹或木耶。

答。家禮與儀禮不同。附錄于下。○儀禮喪服圖式。斬衰箭笄。箭篠竹也。箭笄長尺。凡惡笄皆長尺歟。○始死將斬衰。婦人去笄。至男子括髮著麻髽之時。猶不笄。成服始用箭笄。惟妾爲君之長子。雖服斬衰。不著箭笄。○齊衰惡笄有首。惡者。木理麤惡。非木名也。或曰榛笄也。以榛木爲之。有首者若漢之刻鏤摘頭。○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及妾。爲女君君之長子。惡笄有首。餘無明文。則期之笄。未詳。○婦人惡笄終喪。惟女子子旣卒哭而歸夫家。則折吉笄之首。吉笄。象骨爲之。有首。爲其太飾。故折之。

家禮。男子斬衰者。袒括髮。齊衰以下。皆袒免云云。未知斬衰者只括髮而無免。齊衰者只免而無括髮耶。所謂括髮。其制如何。

答。家禮。此條果不詳備。當以小記及語類爲準。○喪服小記。斬衰括髮以麻。爲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註。親始死。子服布深衣。去吉冠。而猶有笄縰。徒跣。扱深衣前衽於帶。將小斂。乃去笄縰。著素冠。斂訖。去素冠而以麻自項而前交於額。上郤而繞於紒。如著幓頭然。幓頭。今人名掠髮。此謂括髮以麻也。母死亦然。故云爲母括髮以麻。言此禮。與喪父同也。免而以布。專言爲母也。蓋父喪小斂後。拜賓竟子。卽堂下之位。猶括髮而踊。母喪則此時不復括髮而著布免以踊。故云免而以布也。○語類。括髮是束髮爲髻。鄭氏儀禮註及疏。以男子括髮與免及婦人髽。皆云如著幓頭然。所謂幓頭。卽如今之掠頭編子。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却繞髻也。

曲禮曰。居喪之禮。升降不由阼階。則拜賓之時。其亦由西階而升降乎。今家禮。受弔。主人哭出西向再拜。賓亦東向答拜。所謂西向位。其不在阼階下乎。似與曲禮相違。可疑。

答。按禮。始死拜賓。在西階下東面。而小斂後。始就阼階下西面也。○士喪禮。君使人襚。主人拜如初。升降自西階。有大夫則特拜之。卽位于西階下東面。不踊。註云。卽位西階下。未忍在主人位也。疏曰。小斂後始就東階下西南面。主人位也。又男女奉尸侇于堂。衆主人東卽位。主人拜賓卽位踊。註云。卽位踊東方位。疏曰。卽位踊東方位者。謂主人拜賓訖。卽向東方阼階下。卽西面位。又雜記曰。弔者卽位于門西東面。主孤西面。弔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弔者升自西階。註云。門西。大門之西也。主孤西面。立於阼階之下也。主人升堂。由阼階而升也。曲禮。升降不由阼階。謂平常無弔賓時耳。

古禮。小大斂啓殯。皆有拜賓之節。荒迷哀殞之際。一何繁文縟節之多耶。家禮略之。丘儀補之。從家禮恐當。如何如何。

答。應氏,丘氏說。似切至。從古恐當。○雜記。小斂大斂啓。皆辯拜。註。禮當小斂大斂及啓殯之時。君來弔則輟事而出拜之。若他賓客至。則不輟事。待事畢。乃卽堂下之位而徧拜之。應氏曰。小斂大斂啓殯。皆喪事之變節。而切於死者之身也。生者之痛莫此爲甚。亦於是拜死者弔生者。故主人皆徧拜以謝之而致其哀也。○丘氏曰。禮有拜賓之文。家禮無之。今補入者。蓋以禮廢之後。能知禮者少。賓友來助。斂者不可不謝之也。

復衣不用於襲斂。旣聞命矣。初死所覆之衾。亦不用於斂襲耶。

答。溫公說可攷。○溫公曰。按士喪禮疏云。大斂之時。兩衾俱用。一衾承薦於下。一衾以覆尸。則始死所用之衾。至大斂。卽以承薦。非停而不用也。

大斂變服。家禮所無。而奔喪條云。又變服如大小斂者。何歟。或疑大字衍。如何如何。

答。據士喪禮。大小斂。皆有變服之節。而家禮。本條脫漏。奔喪條。非衍也。○士喪禮。小斂。主人袒。奉尸侇于堂。拜賓。卽位襲。將大斂。主人及親者袒。鄭註大斂變也卒塗。主人復位襲。

大斂後。設靈座於故處。所謂故處。指何所耶。

答。將大斂。先遷靈座於旁側。大斂畢。復設靈座于故處。所謂故處。指堂中而言也。非謂棺前也。置棺于堂中少西。設靈座于堂中。乃禮也。家禮。會成復靈座。註云。設于棺前。儀節。置於棺前。皆失古禮之意。旣置棺於堂之西。而設靈座於棺前。則是果靈座之故處乎。

人家殯宮。火患甚可畏。或有沙殯或塗殯者。未知如何。

答。禮。君大夫士殯。皆用塗。所以備火也。溫公以漆棺未乾。又南方土多螻蟻。廢此不用。以從其便。今若以火爲慮。則或塗或沙。隨宜爲之。○喪大記。君殯。用輴欑。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欑至于西序。塗不曁于棺。士殯。見衽。塗上帷之。註。輴。盛柩之車也。殯時以柩置輴上。欑猶叢也。叢木于輴之四面。至于棺上。以泥盡塗之。此欑木似屋形。故曰畢塗屋也。大夫之殯。不用輴。其棺一面貼西序之壁。而欑其三面。上不爲屋形。但以棺衣覆之。塗不曁于棺者。天子諸侯之欑木。廣而去棺遠。大夫欑。狹而去棺近。所塗者。僅僅不及于棺而已。士殯。掘肂以容棺。肂卽坎也。棺在坎中。不沒其蓋。縫用衽處。猶在外而可見。其衽以上。亦用木覆而塗之。貴賤皆有帷。惟朝夕哭乃褰。鬼神尙幽闇也。○語類。先生殯其長子。就寒泉庵。西向掘地。深二尺闊三四尺。內以火磚鋪砌。用石灰重重徧塗之。棺木及外用土磚夾砌。○伯量問殯禮可行否。曰。此不用問人當自觀其宜。今以不漆不灰之棺而欲以甎土圍之。必不可矣。

家禮。斬衰首絰九寸。腰絰七十。何義。願聞其詳。

答。此與儀禮文雖異。實則同。當參考。○喪服傳。苴絰大搹去五分一以爲帶。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大功之絰。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小功之絰。大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緦麻之絰。小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疏。苴麻之有蕡者。以色言之。謂之苴。以實言之。謂之蕡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絰。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麻在首在腰。皆曰絰。分言之。則首曰絰。腰曰帶。首絰象緇布冠之頍項。腰絰象大帶。○鄭云。盈手曰搹。搹搤也。中人之搤。圍九寸。據大拇指與大巨指搤之。以五分一爲數者。象五服之數也。疏。圍九寸者。首是陽。取陽數。極於九。自齊衰以下。取降殺之義。無所法象。

家禮。斬衰首絰。麻本在左。末加本上。齊衰首絰。本在右。末繫本下。何義。

答。儀禮註疏。詳論之可攷也。○士喪禮。苴絰下本在左。牡麻絰右本在上。註。苴絰。斬衰之絰也。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牡麻絰。齊衰以下之絰也。右本在上。輕服本於陰而統於外。疏。按雜記云。親喪外除。鄭云。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喪。內除。註云。日月未竟而哀已殺。此言統內統外者。亦據哀在內外而言。本陽本陰者。亦據父者子之天爲陽。母者子之地爲陰而言也。○喪服疏。下本在左。以父是陽。左亦陽。下是內。言痛從心內發故也。此對爲母右本在上也。

今俗。首絰之纓。或不結而垂之。未知如何。

答。不結。非也。禮意分曉。○喪服傳。長殤九月纓絰。中殤七月不纓絰。註。絰有纓者。爲其重也。大功以上。絰有纓。小功以下。絰無纓。疏。絰之有纓。所以固絰。猶冠之有纓以固冠。亦結於頤下。○家禮。冠纓結於頤下。首絰纓。如冠之制。

腰絰。古者。小斂後散垂三尺。至成服乃絞。家禮。成服始言散垂三尺。不言絞之之時。何歟。

答。曾以此問鄭道可。答曰。家禮。無乃因言絰制而追記散垂之說乎。非必散於方絞之日。無乃覽者當詳之乎。好禮之家。一從古禮而爲之。恐未爲不可。何必追散於將絞之時。以違家禮本意乎云云。其言似是。

喪服綴衽之制。齊斬皆同否。

答。喪服疏可攷。○喪服疏。斬衰衽。前掩其後。齊衰衽。後掩其前。

喪服。衰負版辟領。或有不用於傍親者。是果有說歟。

答。楊氏謂旁親不用衰負版辟領。以爲朱子後來議論之定者。愚按儀禮。衰裳之制。五服皆同。只以升數多少爲重輕。父母重故升數少。上殺下殺旁殺輕。故升數多云云。儀禮。雖輕服。幷無去衰負版辟領之文。家禮。至大功始去之。後賢損益之意也。其曰衰負版辟領。惟子事父母用之。此外皆不用云者。乃楊氏之說也。今之行禮者。牽於楊說。雖於祖父母及妻喪。亦不用之。殊失古禮之意矣。鄭註曰。前有衰。後有負版。左右有辟領。孝子哀戚。無所不在。丘氏曰。孝子哀戚無所不在云者。特擧最重者而言之耳。又曰。齊衰三年以下至不杖朞。皆名齊衰。而不異其制。當從家禮本註爲是云。丘說恐得之。

家禮卷首圖云。衰負版適。唯子爲父母用之。其餘不用者不裁。闊中當從之否。

答。按功緦以下之衰。雖去負版辟領衰。而闊中則與齊斬無異。故楊氏曰。衣服。吉凶異制。衰服領。與吉服領不同也。圖說舛誤。不可從也。

衰服破毀或製失其制。欲改之如何。

答。禮經及朱子說可攷。○喪服四制。苴衰不補。註。不補。雖破不補完。○大全。李繼善問昨者遭喪之初。服制只從俗。苟簡不經。深切病之。今欲依古禮而改爲之。如何。朱子曰。服已成而中改。似亦未安。不若且仍舊。

喪服圖式制服輕重之義條下小註云。祖服孫大功。若傳重亦三年。似與註疏諸說不合。未知如何。

答。以上文所引疏說及喪服不杖期疏及家禮之意推之。楊說之誤無疑。○喪服不杖期條。爲嫡孫疏曰。嫡子死。其嫡孫承重者。祖爲之期。又曰。長子爲父斬。父亦爲斬。適孫承重爲祖斬。祖爲之期。不報之斬者。父子一體。祖孫本非一體故也。按據此則祖爲孫。本服大功。而爲傳重。故加服期。朱子家禮亦然。楊氏所謂亦三年者。必是字誤。

嫡孫持重。死於喪中而無後。庶孫代之。不悖於禮耶。

答。通典。論之頗詳。可攷也。但庾蔚之云。猶父爲嫡。居喪而亡。孫不傳重。分明是引古證今之語。而未詳其來歷。可疑。更詳之。喪服圖式所論。與庾說不同。見祖喪父死代服條。以此遵行恐宜。○徐邈曰。今見有諸孫而祖無後。甚非禮意。禮。宗子在外。則庶子攝祭。可依此使一孫攝主。攝主則本服。如古禮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爲之練祥再祭。況諸孫耶。若周旣除。當以素服臨祭。依心喪以終三年。宋江氏問甲兒先亡。甲後亡。甲嫡孫傳重。未及中祥。嫡孫又亡。有次孫。今當應服三年否。何承天曰。甲旣有孫。不得無服三年者。謂次孫宜持重也。但次孫先已制齊衰。今不得便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耳。昔有問范宣云。人有二兒。大兒無子。小兒有子。疑於傳重。宣答小兒之子。應服三年。亦粗可依裵松之答。何承天曰。禮。嫡不傳重。傳重非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孫本無三年之道。無緣忽於中祥重制。如應爲後者。次孫宜爲喪主。終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何承天與司馬操書論其事。操云。有孫見存。而以疏親爲後則不通。旣不得立疏。豈可遂無持重者。此孫豈不得服三年耶。嫡不傳重。傳重非嫡。自施於親服卑無關孫爲祖也。庾蔚之謂嫡孫亡。無爲後者。今祖有衆孫。不可傳重無主。次子之子。居然爲持重。范宣議是也。嫡孫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議已立。必是不得卒其服耳。猶父爲嫡。居喪而亡。孫不傳重也。次孫攝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司馬操。並云接服三年。未見其據。

族屬有恩義。或加服以報之。未知如何。

答。張子理窟。論之詳矣。量恩義之輕重。心喪可也。○張子曰。韓退之以小孤養於嫂。故爲嫂服加等。大抵族屬之喪。不可有加。若爲嫂養。便以有恩而加服。則是待兄之恩至薄。無母不養於嫂。更何處可養。若爲族屬之親有恩而加等。則待己無恩者。可不服乎。昔有士人少養於嫂。生事之如母。死。自處以齊衰。或告之非先王之禮。聞而遂除之。惟持心喪。遂不復應擧。人以爲得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