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同春堂先生别集/卷二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卷一 同春堂先生别集
卷二
作者:宋浚吉
1682年
卷三

师友讲论[编辑]

上沙溪先生[编辑]

家礼。凡祭。进馔在初献之前。侑食在终献之后。墓祭独无此两节。何也。

答。岂原野之礼。杀于家庙故耶。鄙家依击蒙要诀。三献前。并进鱼肉蔬果插匙正箸。未知是否。

祖先及子孙。同托一山。则土地祭。当俟诸位祭毕。行之耶。

答。诸位祭毕。行于最尊位之墓左。○家礼集说。问祀后土。如何不在墓祭之前。曰。吾为吾亲。来荐岁事。专诚在墓。土神自宜后祭。盖有吾亲。方有是神也。

家礼。束茅聚沙。何义。至祭始祖条。小注。始云截茅八寸。束以红丝。亦有所据耶。他祭则不束以红耶。

答。诸家所论可考。○集说。或问束茅聚沙。是聚沙于地。拥住茅束否。曰然。曰。用茅何义。曰。郊特牲云。缩酌用茅。注。醴浊用茅。以泲之也。曰。盘载以酹。何也。曰。程子谓降神酹酒。必浇于地。家礼亦同。未闻有盘。至刘氏补注祭初祖条。始有茅盘。截茅八寸。束以红。立于盘内。刘必有考。但其不注于时祭各条。又恐止宜初祖。不敢据也。曰。茅或用三束。何也。曰。按三祭于茅者。三滴酒于茅上。非三束茅也。岂误其数也。近见他书。每位一献。用酒三盏者。尤非。又曰。祔位不设。○周礼注。必用茅者。谓其体顺理直。柔而洁白。承祭祀之德。当如此也。○会通注曰。截茅一榏许。红帛绞束。立沙中。束之有窍。沃酒渗下。故谓之缩茅。或云。士虞礼。苴是用茅之始欤。

墓祭。无阖门之节。亦肃俟后进水如何。

答。是。

前见答黄生之教。出后者本生亲无后。则两家父相议归宗。古有其例。两家父死。则子不可擅自罢继云云。若两家父一死一生。则可以罢归否。

答。两家父相议后罢继。不然则何可擅改。

今有一士人。无子。取甥之子为养。而亦非三岁前收育也。其士人既没。为其养者服制。考之礼典。无所可据。或云当服期年。或云平日既为所养。而又将奉祀。则依国制养子之例。当服齐衰三年。或云期年而服除。心丧三年为当。凡此数说。皆出于臆度。不知何以则为得耶。愿闻折衷之论。虽曰被养。亦非自幼收育。则服丧三年。诚似过中。如何如何。其神主。当书以外从祖考耶。

答。大典。三岁前养育者。服齐衰三年。今此人非三岁前养育。则不可为三年服明矣。服期之说。似近而何可折衷于其间。神主称号。来示为当。

有一族人。自三岁时被养于其从母家。常呼以父母。恩义甚重。于其从母夫之丧。服制当如何。此则非前所禀之比。似当依国典养子之礼。服齐衰三年。而或云大典曰。三岁前收育云。则似谓一二岁儿。非并指三岁儿也。况不为呈官以定父子之名。而又不奉其人之祀。则徒以养育之恩。至为三年之丧。似无所据。服心丧期年为当。愚意则不然。所谓三岁前云者。通指三岁以前之称。岂但指一二岁者乎。况家礼八母图。养母下云三岁以下。中间著一以字。则以此参彼。文义甚明。国制与先儒说具在。似不当有他议也。礼缘人情。鞠养之恩。有同父母。则不得不以父母视之。故后贤起此三年之制。以为报恩之地。呈官立案。奉祀与否。似不当论。如何如何。但此人有己之父母在。似当期而服除。心丧三年。而未知未除服之间。平居出入之服。只用白衣白带草笠。如期服人乎。抑如出后子为本生父母服乎。抑一如丧人乎。在其人莫大之礼。幸商量指教。且此人若奉祀。则属号及傍题。当何以书之耶。

答。来示皆得之。三岁前收养。指一二岁而言。非谓三岁云者。其言不通。收养之恩。不可不报。呈官与否。不须言也。但三年服衰。则于鄙意似为过重。期年后脱衰。以白衣白带黑草笠。行心丧恐宜。如何如何。属号及傍题。古礼无据。不敢为说。

玄孙为高祖承重。而从国制。只祭三代。则高祖丧毕。当埋其主。而高祖母在。则情理有所不忍。如何。

答。情不忍埋。奉安别室。恐当。

姑姊妹女子之无后而死者。其夫党无可祔者。则势不得已当祔于本宗。而其夫神主。似不可同祔。当祭之何所。

答。祭之别室似可。

庶子祭其母。当何称。祭之当何所。丘氏曰。若嫡母无子。而庶母之子主祭。恐亦当祔其母于嫡母之侧。此可遵行否。

答。程朱之说可考。妾母岂有与嫡同祔之理乎。丘说。大违于礼。不可从也。○程子曰。庶母不可入庙。子当祀于私室。外书○问。妾母之称。朱子曰。恐也只得称母他。无可称。在经只得云妾母。不然。无以别于他母也。又曰。吊人妾母之死。合称云何。曰。恐也只得随其子平日所称而称之。或曰。五峯称妾母为小母。南轩亦然。据尔雅。亦有小姑之文。五峯想亦本此。语类○问。子之所生母死。题主何称。祭于何所。曰。今法五服年月篇中母字下注云。谓生己者。则但谓之母矣。若避嫡母。则止称亡母而不称妣。以别之可也。伊川云。祭于私室。大全下同○问。妾母若世祭。其孙宜何称。自称云何。曰。世祭与否。未可知。若祭则称为祖母。而自称孙无疑矣。

妾子为父后。则其母神主。当藏于别室而祭之。但未知必至玄孙易世而后埋置否。

答。庶孽虽不可一从只祭考妣之法。亦当祭三代而已。岂至玄孙易世之后乎。

前见答姜博士之教。妾孙为祖后。则为其父所生母无服矣。非为祖后。则为其祖母。当服齐衰三年云云。妾孙之为祖后者。为其父所生母虽无服。然亦应服承重三年者也。似当依妾子为母缌而心丧之例。为心丧三年如何。

答。虽无服。岂可遽同于平常之人乎。依诸孙期服之制而若心丧者可也。

不迁位。或书几代祖。或书始祖。未知孰是。

答。称先祖可也。或称几代祖亦可也。始祖之称。似有嫌于厥初生民之祖。恐未妥。

有人主亡弟夫妻之丧者。其弟神主。则书亡弟无疑。弟妻神主。则何以书之耶。

答。以弟妇书之为可。

丧中死者。袭敛当用何服。若用凶服。则地下终无免丧之日。欲用吉服。则于心不安。礼有可据之文否。愚伏曰。李先生欲以丧服纳之棺内右边。此恐难从。鄙意。丧服只得留之生时丧次。丧除后去之。于象生时之义为得矣。闻西厓,寒冈。亦皆如此说云。

答。退溪谓袭用素服。当入棺。孝服右而吉服左。鄙人疑之。曾问于寒冈。以余言为是。

无实职而只有资级者。其妻铭旌称号。可从资级而书之乎。

答。当从实职。不可但以资而称某封也。书乡贯某氏为可。

庶孽妇人铭旌。书某氏似无所嫌。而或云国法称以召史。则氏字未安。然则当何书。

答。氏所以别其姓也。庶孽虽贱。称之何嫌。且召史之称不典。或曰书以某姓之柩。无妨云。

家礼。小敛奠。卑幼者再拜。主人亦拜耶。不言尊丈何也。

答。言卑幼则孝子似在其中欤。丘仪云。孝子不拜。当考。尊丈于卑幼丧。不拜也。○士丧礼。葬前无拜礼。

童子服制。亦当有孝巾及冠否。

答。童子不冠。则岂有孝巾及冠乎。

童子服制。亦有首绖乎。

答。首绖。象缁布之𫠆项也。童子未冠。何缺项之有乎。申生义庆以为妇人虽不冠有绖。童子亦当有之。妇人之绖。固有明文。童子则不现诸书。申说可疑。郑景任云。童子首绖。礼无所考。来谕所谓童子未冠。何缺项之有者。简易明白。恐攻破不得。

妾为君之父母服。问于愚伏。则谓仪礼。妇服舅姑期年。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则亦期年矣。至后唐刘岳书仪。称妇为舅姑服三年。宋乾德中左仆射魏仁浦等奏。以为书仪之文。在礼为当。诏从之。今之为舅姑斩齐。实自此始。以此推之。则妾当得与女君同。而仪节妾为夫党服图。为舅姑期年。是仍以仪礼旧文为据。今亦难以臆见。服三年。惟在好礼君子参商情礼而处之。虽服三年。犹为从仪礼与女君同之文。而不为义起也。此说如何。

答。愚伏说是。

语类。庶子之长子死。亦服三年。此礼亦可行否。父在则为长子不服三年否。备要云。为长子不得三年服有四种。可得闻其说欤。

答。以礼经及诸儒所论与朱子他说参观之。语类此条。分明是记录者之误。无乃亦字是不字之误耶。未可知也。父在则为长子不服三年及不服三年有四种。疏家说详之。○丧服传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注。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疏。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后。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嫡子无嫡孙。嫡孙犹同庶孙之例。是为父后。然后为长子三年也。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马融等解为五世。郑以义推之。唯四世。不待五世也。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适孙为后是也。又疏。养他子为后者。亦不服三年。○丧服小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大传。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庾蔚之云。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已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体于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据祖而言也。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朱子曰。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正体。谓祖之适也。下正。谓祢之适也。虽为祢适。而于祖犹为庶。故祢适谓之为庶也。○问。周制。有大宗之礼。立嫡以为后。故父为长子三年。今大宗之礼废。无立嫡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论也。曰。宗法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

父死未殡而母死者。其亦以父尸尚在而不服三年欤。母丧将周而父死。犹不得为母申三年服欤。

答。先儒说可参考而酌处之。○仪礼丧服记。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而母死。乃得伸三年。○通典。庾氏问徐广曰。母丧已小祥而父亡。至母十三月。当伸服三年。犹厌屈而祥也。答曰。按贺循云。父未殡而祖亡。承嫡犹周。此不忍变在也。故自用父在服母之礼。灵筵不得终三年也。○庾蔚之云。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于父在也。况父在之日。母亡已久。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

更考仪礼本文。则所谓父丧三年内。母死则仍服母期者。非丧服本经。乃疏家说也。此说极可疑。父若未葬或未殡而母死。则不敢死其父而服期。犹之可也。若父已葬而母死。则待父以神道者亦多有之。岂独于母丧而有厌。不得伸其情乎。况父丧将毕而母死。则数月之后。父服已阕矣。犹以为厌于父而服母以期。求之情礼。宁有是理。未知此疏。勉斋采录于通解中耶。当更考。○又考通典有云。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衰。其虞祔。先父后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则服母之服。至虞讫。反服父之服。既练则服母之服。父丧可除则服父服以除之讫。而服母之服云云。据此则分明服母三年。何尝仍服期耶。但俱非先贤折衷之论。难可的从。唯母丧已练而父亡。则厌屈之义。犹在云。此语亦出通典。恨未及禀证。右先生追后所录

承重者居祖母丧。既而母亡。则何服为重。而书疏自称云何。

答。通典有所论。可考而行之。○通典。晋雷孝清问曰。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制云何。别开门。更立庐。不言称孤孙。为称孤子。范宣曰。按礼。应服后丧之服。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更别开门立庐。以失居正之意。至祖母练日。则变除居垩室。事毕。反后丧之服。礼无书疏称孤子孤孙之文。今代行之合于人情。称孤孙。存传重之目。宜幸祖母讫服。然后称孤子。○庾蔚之曰。二丧共位庐。垩室杂处。恐非适时之礼。谓宜始有后丧。便别室为庐。兼主二丧。

按通典本文。盖祖母服虽重而既葬。母服虽轻而未葬。其服母服。似无可疑。母丧已葬。则还服祖母服。祖母服既练。则还服母服。母服既练。则还服祖母服。祖母服既除。则还服母服以终丧。杜氏元凯论并有丧。此意似分明。范说虽未备详。亦可类推。唯称号则不可随服变改。祖母禫前。称哀孙似当。如何如何。右先生追后所录

祖丧未葬。又遭父丧。则长孙当追服其祖三年否。

答。仪礼经传通解之说。可据。但亡在练后。则只伸心丧云者。未知恰当否也。○通解曰。本朝石祖仁言祖父中立亡。叔从简成服后亡。祖仁是嫡长孙。欲乞承祖父重服。博士宋敏求议曰。子在父丧而亡。嫡孙承重。礼令无文。通典。晋人问嫡孙在丧中亡。疑于祭事。徐邈曰。可使一孙摄主。而服本服期。何承天曰。既有次孙。不得无服。但次孙先已制齐衰。今不得便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裵松之曰。次孙本无三年之道。宜为丧主终三年。不得服三年之服。司马操驳之。谓二说无明据。其服宜三年。大凡外襄终事。内奉灵席。为练祭祥禫祭。可无主之者乎。祖仁名嫡孙。不承其重。而乃曰从简已当之矣而可乎。按仪礼。女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注。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杜佑号通儒。引其义。附前问答之次。况徐邈,裵松之之说。已为操驳之。是服可再制明矣。又丧必有服。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斩衰。其服三年后。有如其类而已葬者用再制服。通历代之阙。诏如敏求议。○又曰。今服制令。嫡子未终丧而亡。嫡孙承重。亡在小祥前者。则于小祥受服。在小祥后者。则申心丧。并通三年而除。嫡孙为祖母及为曾高祖后者。为曾高祖母准此。

家礼。母出。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小功。若母亡而有继母。则其父母兄弟之服。亦遵是礼否。虽继母死后。亦服否。

答。母出则以继母之父母兄弟。为外家。故不论继母之存亡。皆有服。若母不出。则继母虽生存。不为继母之党服也。若妾子则为嫡母党服。嫡母死则不服也。○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吴氏曰。母出谓己母被出。母死谓己母死而父再娶。○郑氏曰。虽外亲。无二统。○虞氏曰。纵有十继母。则当服次其母者之党。

妻嫡母服。一依妻母行之欤。不著于礼。何也。问之愚伏。答曰。未详。不敢臆说云。

答。继母嫡母。于礼并无。盖蒙生母。故不言也。其妻服丧。则其夫无服。似为未安。

殇丧皆降一等。童子于长者丧。亦递降否。愚伏答曰。丧服记曰。童子惟当室缌。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戴德曰。十五至十九。为父后者。其服深衣不裳。不为未成人制服者。为用心不能一也。据此则缌服轻。惟当室童子。与族人为礼。故服之。然犹不备其制。不当室者。不为服也。小功以上。则不当室者皆服。惟十四以下。不堪麻则否。又曰。非当室则无服云者。本为缌服。不拘本宗与外亲。若祖父母兄弟诸父之丧。自是重服。不当论也。递减月数。如报服。则恐不然。有知则有哀。有哀则有服。何可以己年之少而减其月数乎。是说如何。

答。凡服必相报。长者于童子丧。已递减其服。则童子于长者。亦递减以报之明矣。据丧服记注疏。当室童子。虽服本宗。而不服外亲之缌。是亦递减之义也。不当室者。虽本宗亦无缌。则小功以上。独不递减乎。惟祖父母曾祖父母。则依女虽适人不降之义。童子似亦不降也。更详之。○丧服记注。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疏曰。与宗室往来。故为族人为缌服。若然。不在缌章者。若在缌章。则外内俱报。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故不在缌章。在此记也。○玉藻。童子无缌服。听事不麻。注。无缌服。谓父在时已虽有缌丧不服。但往听主人使令之事。不麻。谓免而深衣。不加绖也。童子未能习礼。且缌服轻。故父在不缌。父没则本服不可违矣。○丧服传。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疏。此庶童子。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杂记。童子哭。不偯委曲之声不踊。不杖不菲草屦不庐。倚庐疏。未成人者。不能备礼。直有衰裳绖带而已。○问。丧。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疏。谓适子也。○丧大记。子幼则以衰抱之。○开元礼。若适子。虽童子。亦杖。幼不能自杖。人代执之。○刘智曰。婴儿无知。然于其父母之丧。则以衰抱之。其馀亲八岁则制服。○谯周曰。童子。小功亲以上。皆服。不免不麻。当室者免麻。十四已下。不堪麻则否。○射慈曰。六七岁。虽未为童。其姊死。宜著布深衣。○崔凯曰。童子始有亲丧。去首饰服。白布深衣。以至成服。○庾蔚之曰。礼称童子。参差不一。愚谓当室与族人为礼者。是八岁以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射慈以为未八岁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

闻亲丧于数三月之后者。不可与家人同时除服。故有练祥再行之论。主丧者则固然矣。虽诸子亦可再行练祥欤。祝辞措语。亦恐难便。若于十三月之朔奠告辞变服。则如何。且兄弟异服。练祥各行。亦礼之大变。若闻丧之迟。至于数三月之久。则不得不如是。若一二月。则与家人同时变服。亦不至悖礼否。

答。朱子答学者曰。承喩令兄丧期。于礼闻讣便合成服。当时自是成服太晩。固已失之于前。然在今日祥练之礼。却当计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实数为节。但其间忌日。却须别设祭奠。始尽人情耳。见朱子节要第十七篇第十一板今详朱子此言。则一月之内从后成服者。虽未及期。当与兄弟同行练祥之制。若过数月。别设祭奠为宜。虽诸子。以长子之名书祝。告其由行祭。何妨也。

弟死而无妻子者。葬后即祔祖龛。撤几筵否。

答。弟虽无子。卒哭后撤几筵。有所不忍。礼。妻丧期年后撤几筵。依此行之。未知如何。

若于期后撤几筵。则练祥之祭。虽以忌日行之。而恐不可以小祥大祥名之也。其祝辞当书以初期再期欤。禫祭。恐不必设行也。

答。只用忌祭祝文。而不必言初再期也。期服。何禫之有。

有子女先父母死及父母丧未葬前。其忌祭墓祭。皆可废耶。葬后则当以素馔行祭耶。抑生死有异。用肉无妨否。愚伏曰。未葬前废之无疑。葬后则祭用肉似当。又问墓祭忌祭当废之意。既闻命矣。但既嫁之女死而与其君子同圹。则外孙必不以外祖之丧而并废其父之祭。既祭其父。则同圹之原。岂可不祭于其母。以缌不祭之意推之。则于外祖丧。当并废其父之祭。而但缌不祭者。乃指吉祭而言。则墓祭忌祭。似不当废。如何如何。答曰。所示得之云。

答。愚伏答是。鄙见亦然。

期大功未葬前。忌祭墓祭。同居者废。而异居者行否。时祭则异居者。亦于葬后当行否。缌小功。成服前则忌祭亦可废。而成服后则时祭亦可行耶。愚伏曰。礼。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废。外丧则行。外丧。即异居者也。可考曾子问篇第二十二条而参酌行之。则庶乎得之矣云。

答。昔年。考曾子问。则击蒙要诀服中祭祀之仪。与之相合。以此行之无妨。

栗谷击蒙要诀。谓期大功未葬前。时祭可废。忌祭墓祭。略行。葬后当祭如平时。但不受胙。缌小功成服前。则虽忌祭当废。成服后则当祭如平时。但不受胙云。此与缌不祭之文不合。如何如何。愚伏曰。虽与古礼不相应。亦斟酌得好。可遵行也云。

答。愚伏答是。

丧礼备要。奔丧者至。而值主人成服之时。小功以下则直与主人成之云。主人虽已成服。亦当即成服耶。

答。主人成服已过。则小功以下。亦当四日后成服也。

无官而非学生者。题主称学生。似未稳。而且如子孙书四祖。亦皆无合当称号。如何如何。妇人则不书孺人。只称乡贯。亦不妨否。

答。无官而死者。不称学生。则无他称号。势不得已。当书学生处士秀才。各随其宜可也。妇人孺人之称。书亦可。不书亦可。丘氏谓无官妇人。宜如俗称孺人。盖礼穷则从下之义也。

承重孙将行祖父之禫。又遭母丧。则当待母丧毕后行之耶。若尔则诸叔父当何时而脱服耶。

答。丧中既不可行禫。而过时又不可追行。诸父岂可以嫡孙之故而不脱服也。设位哭除。恐当。

今有一士人。遭祖父母丧。终期年食素居外。一如丧人。至于服阕。亦曰父有重丧。子何敢纯吉。用白带素服而不与宴乐。此意甚善。如何。愚伏答曰。此正圣人所谓献子加于人一等者。可敬。白带素服。亦得缟冠玄武之义。然带用黑色。似为得中云。

答。愚伏说是。

祖父母丧。赴举。程子非之。而不及兄弟之丧。亦有间否。然兄弟葬前。则赴举似未安。而今之为士者。祖父母期内及兄弟葬前。率皆赴举。参以礼律。果无未安否。或有外祖葬前不赴举者。此则似过。如何如何。愚伏答曰。虽同是期。岂无差等。然葬前则赴举未安。外祖葬前。不赴举似过云。未知如何。

答。当以朱夫子答李晦叔问为准。愚伏说得之。○李晦叔问为长子三年及为伯叔兄弟皆期服。而不解官。为士者许赴举。不知当官与赴举时还吉服耶。衰服耶。若须吉服。则又与五服所载年日相戾矣。朱子曰。此等事。只得遵朝廷法令。若心自不安。不欲赴举。则勿行可也。当官则无法可解罢。伊川先生看详学制。亦不禁冒哀守常。此可见矣。但虽不得不暂释衰。亦未可遽纯吉也。

今有人有前后室。与其前室合葬矣。及其后室之丧。其子欲合葬于其前母之左边。三丧合葬。共为一墓如何。

答。前后室一处隔葬。今世多有之。朱子曰。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继室别营兆域。宜亦可矣。以此观之。则虽异兆。似无妨。

今有人父坟在后。母坟在前。石物则立于父坟。而祭祀时。欲并行于尊位。则背母坟而行礼。实甚未安。未知何以则可耶。各设为当否。

答。行祭与立石。当于父坟而合设之。不可两处各设也。

有一士人。遭丧未葬而遭胡变。不得已为权葬。而事势甚急。祖奠遣奠等礼。皆未及行。贼势稍退之后。始为谋葬。而祖遣等礼。皆已过时。欲遂已则情理不安。欲行之则不知何时行之也。权厝掘破。奉柩而出。然后行祖奠。既载于轝。然后行遣奠。可不失礼意否。且神主未及造成。虞祭等礼。亦未得行。若迁延至于数三年之久。则形归于地。而神未有依。揆之情礼。万分未安。且亲丧未得安厝。神主未成。而虞祭未行。则丧期虽尽。子岂可脱服乎。练祥变服之节。亦恐难行也。今若难于趁速改窆。则先备木主。告辞而书之。设虞以安之。如是则练祥等礼。亦或可行而不悖于礼否。古者何子平之八年不得营葬云者。亦岂丧在殡八年乎。或如今权葬之为者而未得永窆否。未可知也。

答。来示曲折。并与鄙意相合。若久不改葬。先书神主行虞祭为可。何子平之八年在殡。恐权葬亦不得也。

遭乱播迁者。其家庙处置。终未得恰好底道理。或谓神道尚静。流离中不可奉往。埋于墓所。亦或一道云。而但念数年之后。朽腐殆尽。木理字画。不成形样。有不忍见。此则经乱者所详知也。似不若奉安于一笥。或负或载。以身保之。随地奉护之为愈也。此虽未安。岂至于朽腐之惨也。若不幸而一家未免祸及。则其他又何暇论也。况三年内几筵。则决不可埋置而独避也。尤当奉往。随时随处。随生人所食。而奠之于朝夕。似合情礼。道理恐不出此。如何如何。至于书院乡校。位版埋置之议亦有之。此与私家神主。事体自别。恐不可断定。未知如何也。

答。所谓神道尚静。神主不可奉往云者。乃迂阔者之言也。平日仕宦远方者。亦且奉往。独于乱离中。何可不为奉往乎。鄙家。丁酉倭乱时。避于海西。奉神主而行。去匣入箱。奉安卜驮之上而得以保全矣。去年奴贼之逼近也。余随世子往全州。体察误闻贼到临津。欲移住巨济。将为航海之计。长儿领兵赴战所。只年少子在家。欲率一家入锦山。转向岭南。不知可止泊处。恐有弃之道路之患。使作大柜。盛主于其中。埋于祠堂内地中。乱歇后未满一月。即为奉出。今若又有变乱。则欲随身奉往耳。三年内几筵。则有朝夕上食。尤不可埋置也。乡校书院位版。不可一槩论也。

上沙溪先生[编辑]

家礼图云。主式。旧用皇字。今用显字。皇与显何义。

答。通典及丘说可考。○通典曰。周制。诸侯五庙。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祖考庙。注。郑玄曰。王皇。皆君也。显明也。祖始也。以君明始者。所以尊本也。○丘琼山曰。皇与显。皆明也。其义相通。

韬藉。世人所用。其制不一。或与主身齐。或与趺方齐。未知何者为得。

答。本注。既曰式如斗帐。顶用薄板云。则其制可想。并韬趺方为是。本注。所谓与主身齐者。当通趺方所植看。藉方阔。与椟内同。叠布加厚。裹之以帛。考紫妣绯。

韬藉考紫妣绯。何义。

答。集说有所论。可考也。○冯氏集说曰。古人重紫轻绯。故有此分。今国朝玄黄紫色。不可僭用。韬用红罗。当遵从之。又云。宋常朝公服。一品至三品。服紫玉带。四品五品。服绯金带云云。○小学注。三品应服紫。五品应服绯云云。尚紫非古。乃唐俗也。而先儒用之者。姑从时俗耳。

古者。庶人只祭考妣。国制亦然。所谓庶人。若是未入仕之通称。则只祭考妣。似为太略。如何如何。

答。程子曰。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于高祖。又曰。虽庶人。必祭及高祖。今世之遵行此礼者。不为无据。

老而传重。于情理似未安。何以则不失处变之礼耶。

答。语类以为难行。然大全有告庙传重之文。可考。○语类。问七十老而传。则适子适孙主祭。如此则庙中神主。都用改换。作适子适孙名奉祀。然父母犹在于心安乎。朱子曰。然。此等也难行。且得躬亲耳。○大全致仕告家庙文曰。行年七十。衰病侵凌。筋骸弛废。已蒙圣恩。许令致事。所有家政。当传子孙。而嗣子既亡。藐孤孙鉴。次当承緖。又以年幼未堪跪奠。今已定议属之奉祀。而使二子埜在。相与佐之云云。

无子者既立后。后生子则当如何处之。

答。古人所行。亦各不同。当以礼律事势。参酌处之。然胡文定所为。毕竟似是。○通典。汉诸葛亮无子。取兄瑾子乔为子。乔本字仲慎。及亮有子瞻。以乔为嫡。故改字伯松。乔卒后。诸葛恪被诛绝祀。亮既自有后。遣乔子举。还嗣瑾祀。○晋贺循取从子纮为子。后有晩生子。遣纮归本。○名臣言行录。胡寅传曰。文定之长子。朱子大全曰。胡公明仲侍郞。出为季父后。按胡文定公养其兄子寅。后生二子宁,宏。而以寅为后。○国朝嘉靖癸丑。受教立嗣。后生亲子。亲子奉祀。继后子论以众子毋得纷纭。罢继。○嘉靖甲寅。大臣议。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绝祀。则依法归宗。许立后之家改立其后。若其父母已死。不得改立。则从旁亲例班祔。

长子无后。取从兄弟或再从兄弟之子而为后。则国典。只为长子之后。而其父其祖之奉祀。则传之亲子云。亦有礼经之可据者乎。

答。长子立后而不得奉祀。则礼防大毁。此法由近世一相臣之议。仍为借口之资。弃礼经不易之典。惜哉。栗谷集中立后议可考。○安嫔中庙后宫长子益阳君。次子德兴大院君。益阳君无子。以兴宁君为继。宣庙朝相臣沈守庆献议。以大院长子河源君。奉安嫔之祀。厥后遂成谬例云。

高氏妻丧别室藏主之说。胡氏非之。引朱子内子之丧主。只祔在祖妣之傍为证。朱子答万人杰妻丧问目。亦曰。祔祖母室。岁时祭之东厢。又家礼班祔条小注。先生云。兄弟嫂妻妇。祔于祖母之傍。又曰。遇大时节。请祖先祭于堂。旁亲祔祭者。右丈夫左妇女。不从昭穆。了在庙。却各从昭穆祔。据此数条。凡祔位。皆当祔入于本龛之内无疑。但有一节不能无妨碍。如本位应祔之孙。或至三四。则许多神主。同入一龛。必有狭窄难容之患。且如主人有亡妻。既祔于祖妣。又有兄弟祔于祖考。则是为嫂叔同入一室。虽东西异坐。以生人之理言之。则毕竟未安。且朱子答陈炖妻丧问目曰。妻先亡别庙。弟亡无后。亦为别庙。须各以一室为之。不可杂也。此与家礼班祔条不同。却可疑。然弟与妻不可同祔一室之意则分明。又曰祔毕。于家庙傍。设小位。以奉其主。不可于庙中别设位也。又家礼大宗小宗图下小注。朱子曰。嫂则别处。后其子私祭之。据此数条。又是别室藏主之论也。将何所的从耶。

答。所引诸条。果不同。然前数说。似是定论。惟当祔于祖先。虽嫂叔同龛。何嫌之有。所谓各以一室不可杂云者。初非班祔之谓也。

祔位之祭。刘氏引朱子说。谓右丈夫左妇女云云。时祭设位。则祔位皆于东序。或两序相向。尊者居西云。此则不分男女。只以尊者居西也。两说不同。今当何从。

答。果有二说。而居右。亦西上之意也。然夫妇神主。相分未稳。鄙家从下说。

家礼班祔条云。侄之父自立祠堂。则迁而从之。未详其义。

答。曾问于郑道可。其答云云。宋龟峯亦有说。可考。○郑道可云。班祔。侄之父生。则侄之父家无庙。不得不姑祔于宗子之父。亦所以顺昭穆之序也。侄之父亡而立祠堂。则侄又不得越其私祠而就祔于宗子之庙。故不得不归祔于其父之祠堂。窃恐人情有不得不然。○宋龟峯曰。侄之父。兄弟行也。侄无后。当祔祖。而祖尚存。不得祔。故就祔于宗家祖位。及其祖死而其父立祠堂。乃迁从亲祖也。盖此云侄之父。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也。若亲兄弟。则自家已立祠堂。宜祔其侄。何迁之有。按家礼正衡之说亦然

昏礼。婿妇交拜之仪。如何。

答。朱子已有定论。可考而行之。○语类。问昏礼。温公仪。妇先拜夫。程仪。夫先拜妇。或以为妻者。齐也。当齐拜。何者为是。朱子曰。古者。妇人与男子为礼。皆侠拜。每拜以二为礼。昏礼。妇先二拜。夫答一拜。妇又二拜。夫又答一拜。冠礼。虽见母。母亦侠拜。

昏礼同牢之牢字。以牲看否。以器看否。所以同牢者。何义。

答。牢字有两义。而经传多谓牲为牢。○郊特牲。共牢而食。注。牢俎也。○王制注。方氏曰。牢圉也。以能有所畜。故所畜之牲。皆曰牢。○昏义。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注。共牢而食。同食一牲。不异牲也。合巹。有合体之义。共牢。有同尊卑之义。○小学。畜犬百馀。共一牢而食。

昏礼。妇奠贽币。何物耶。

答。礼经诸说可考。○曲礼。妇人之挚。榛栗脯修枣椇。音矩一名石李注。挚。执物以为相见礼也。○周礼注。挚之为言。至也。所执以自致也。亦作贽。○士昏礼。妇执笲音烦竹器而衣者枣栗拜奠。舅坐抚之。腶修拜奠。姑举以授人。注。枣栗。取其早自谨敬。腶修。取其断断自修也。○白虎通云。凡肉修。阴也。枣取其干早起。栗。战栗自正也。○礼辑曰。家礼改用币者。近世以币帛为敬。故举其所贵者为礼。○会通曰。币。绢帛也。量妇家贫富。或绢或布。随宜用之。不拘多少。

舅姑已没。则新妇庙见。其礼似自别。未知如何。

答。仪礼详之。并与朱子说参考。○士昏礼。若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注。奠菜者。以篚祭菜也。盖用蓳疏。此言舅姑俱没者。若舅没姑存。则当时见姑。三月亦庙见舅。若舅存姑没。妇人无庙可见。或更有继姑。自然如常礼也。按曾子问云。三月而庙见。择日而祭于祢。此言奠菜。即彼祭于祢。一也。用蓳者。取谨敬。席于庙奥东面右。几席于北方南面。注。庙。考妣之庙。疏。若生时见舅姑。舅姑别席异面。不与常祭同也。祝盥妇盥于门外。疏。生见舅姑。在外沐浴。妇执笲菜。祝帅妇以入。祝告称妇之姓曰某氏来妇敢奠嘉菜于皇舅某子。疏。若张子李子。妇拜扱地。注。手至地也。犹男子稽首。坐奠菜于几东席上还。又拜如初妇降堂取笲菜入。祝曰。某氏来妇敢告于皇姑某氏。奠菜于席。如初礼。妇出祝阖牖户。老醴妇于房中南面。如舅姑醴妇之礼。疏。舅姑生时。使赞醴妇于寝之户牖之间。今舅姑没者。使老醴妇于庙之房中。其礼则同。使老及处所则别也。婿飨妇送者丈夫妇人。如舅姑飨礼。疏。舅姑存。自飨送者。今舅姑没。故婿兼飨丈夫妇人幷有赠锦之等。○语类。朱子曰。昏礼。庙见舅姑之亡者而不及祖。盖古者宗子法行。非宗子之家。不可别立祖庙。故但有祢庙。今只共庙。如何只见祢而不见祖。此当以义起。亦见祖可也。

妇人贽币。既闻命矣。婿见妇之父母。亦皆有币。此礼可行否。

答。家礼有之。虽非古礼。行之无妨。古礼幷附参考可也。○士昏礼。婿入门东面。奠挚再拜。注。挚雉也。疏。凡执挚相见。皆亲授受。此独奠之。象父子之道质。故不亲授也。○士相见礼。贽。冬用雉。雉用死夏用腒。干雉也

丧礼。固当从家礼。而或有疏略未备处。欲从仪礼。则又有古今异宜难行处。何以则不失其中欤。

答。当以朱子易箦时遗命为准。然记者不一。具列于左。○朱子行状。先生病革。门人问温公丧礼。曰疏略。问仪礼。颔之。门人治丧者。一以仪礼从事。○言行录。诸生入。问疾。因请曰。万一不讳。当用书仪乎。先生摇首。然则当用仪礼乎。亦摇首。然则以仪礼书仪参用之乎。乃颔之。良久。恬然而逝。

复衣。当用平日常服之上衣耶。

答。当用死者之祭服。礼经可考。○士丧礼。复者。以爵弁服簪裳于衣。注。爵弁服。纯与缁通衣𫄸裳也。礼。以冠名服簪连也。疏。士服爵弁。助祭于君。士复用助祭之服。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凡常时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于衣。○记云。复者朝服。以其事死如事生。冀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丧大记。复。大夫以玄赪。玄衣𫄸裳世妇大夫妻以襢衣。丹縠衣色赤郑玄云色白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色黑而缘以𫄸○妇人。复不以袡。注。以绛缘衣之下曰袡。盖嫁时盛服。非事鬼神之衣。故不用以复也。方氏曰。复。各以死者之祭服。以其求于神故也。

复衣。用于袭敛。不妨否。

答。礼经可考。○丧大记。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复者。庶其生也。若其以衣袭敛。是用生施死。于义相反。士丧礼。浴而去之。

人有亲老临期者。欲预备丧具。而恐未免左氏预凶事之讥。未知如何。

答。当以礼经为准。左氏此论。似有为而发。且朱子曰。左氏说礼。皆是周末衰乱不经之礼。无足取者。○王制。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注。渐老则渐近死期。当豫为送终之备也。岁制。谓棺也。不易可成。故云岁制。衣物之难得者。须三月可办。故云时制。衣物之易得者。则一月可就。故云月制。至九十则棺衣皆具。无事于制作。但每日修理之。恐或有不完整也。绞所以收束衣服。紟单被也。皆用十五升布为之。凡衾皆五幅。士小敛。缁衾赪里。大敛则二衾。冒所以韬尸。此四物须死乃制。以其易成故也。○檀弓。丧具。君子耻具。一日二日而可为也者。君子不为也。注。丧具。棺衣之属。君子耻于早为之而毕具者。嫌不以久生期其亲也。然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盖虑夫仓卒之变也。一日二日可办之物。则君子不预为之。所谓绞紟衾冒死而后制者也。○丘氏曰。谓之耻具者。耻成其制。非不畜其质也。

袭时奠于尸东。何义耶。

答。仪礼疏云。奠设于尸东者。以其始死。未忍异于生。其义可知也。

家礼。妇人丧服。竹木为簪。丧礼备要。竹簪或用木为之云云。未知斩齐衰通用或竹或木耶。

答。家礼与仪礼不同。附录于下。○仪礼丧服图式。斩衰箭笄。箭篠竹也。箭笄长尺。凡恶笄皆长尺欤。○始死将斩衰。妇人去笄。至男子括发著麻髽之时。犹不笄。成服始用箭笄。惟妾为君之长子。虽服斩衰。不著箭笄。○齐衰恶笄有首。恶者。木理麤恶。非木名也。或曰榛笄也。以榛木为之。有首者若汉之刻镂摘头。○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及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馀无明文。则期之笄。未详。○妇人恶笄终丧。惟女子子既卒哭而归夫家。则折吉笄之首。吉笄。象骨为之。有首。为其太饰。故折之。

家礼。男子斩衰者。袒括发。齐衰以下。皆袒免云云。未知斩衰者只括发而无免。齐衰者只免而无括发耶。所谓括发。其制如何。

答。家礼。此条果不详备。当以小记及语类为准。○丧服小记。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注。亲始死。子服布深衣。去吉冠。而犹有笄縰。徒跣。扱深衣前衽于带。将小敛。乃去笄縰。著素冠。敛讫。去素冠而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郤而绕于紒。如著㡎头然。㡎头。今人名掠发。此谓括发以麻也。母死亦然。故云为母括发以麻。言此礼。与丧父同也。免而以布。专言为母也。盖父丧小敛后。拜宾竟子。即堂下之位。犹括发而踊。母丧则此时不复括发而著布免以踊。故云免而以布也。○语类。括发是束发为髻。郑氏仪礼注及疏。以男子括发与免及妇人髽。皆云如著㡎头然。所谓㡎头。即如今之掠头编子。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绕髻也。

曲礼曰。居丧之礼。升降不由阼阶。则拜宾之时。其亦由西阶而升降乎。今家礼。受吊。主人哭出西向再拜。宾亦东向答拜。所谓西向位。其不在阼阶下乎。似与曲礼相违。可疑。

答。按礼。始死拜宾。在西阶下东面。而小敛后。始就阼阶下西面也。○士丧礼。君使人襚。主人拜如初。升降自西阶。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注云。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疏曰。小敛后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又男女奉尸侇于堂。众主人东即位。主人拜宾即位踊。注云。即位踊东方位。疏曰。即位踊东方位者。谓主人拜宾讫。即向东方阼阶下。即西面位。又杂记曰。吊者即位于门西东面。主孤西面。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吊者升自西阶。注云。门西。大门之西也。主孤西面。立于阼阶之下也。主人升堂。由阼阶而升也。曲礼。升降不由阼阶。谓平常无吊宾时耳。

古礼。小大敛启殡。皆有拜宾之节。荒迷哀殒之际。一何繁文缛节之多耶。家礼略之。丘仪补之。从家礼恐当。如何如何。

答。应氏,丘氏说。似切至。从古恐当。○杂记。小敛大敛启。皆辩拜。注。礼当小敛大敛及启殡之时。君来吊则辍事而出拜之。若他宾客至。则不辍事。待事毕。乃即堂下之位而遍拜之。应氏曰。小敛大敛启殡。皆丧事之变节。而切于死者之身也。生者之痛莫此为甚。亦于是拜死者吊生者。故主人皆遍拜以谢之而致其哀也。○丘氏曰。礼有拜宾之文。家礼无之。今补入者。盖以礼废之后。能知礼者少。宾友来助。敛者不可不谢之也。

复衣不用于袭敛。既闻命矣。初死所覆之衾。亦不用于敛袭耶。

答。温公说可考。○温公曰。按士丧礼疏云。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于下。一衾以覆尸。则始死所用之衾。至大敛。即以承荐。非停而不用也。

大敛变服。家礼所无。而奔丧条云。又变服如大小敛者。何欤。或疑大字衍。如何如何。

答。据士丧礼。大小敛。皆有变服之节。而家礼。本条脱漏。奔丧条。非衍也。○士丧礼。小敛。主人袒。奉尸侇于堂。拜宾。即位袭。将大敛。主人及亲者袒。郑注大敛变也卒涂。主人复位袭。

大敛后。设灵座于故处。所谓故处。指何所耶。

答。将大敛。先迁灵座于旁侧。大敛毕。复设灵座于故处。所谓故处。指堂中而言也。非谓棺前也。置棺于堂中少西。设灵座于堂中。乃礼也。家礼。会成复灵座。注云。设于棺前。仪节。置于棺前。皆失古礼之意。既置棺于堂之西。而设灵座于棺前。则是果灵座之故处乎。

人家殡宫。火患甚可畏。或有沙殡或涂殡者。未知如何。

答。礼。君大夫士殡。皆用涂。所以备火也。温公以漆棺未干。又南方土多蝼蚁。废此不用。以从其便。今若以火为虑。则或涂或沙。随宜为之。○丧大记。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帱欑至于西序。涂不曁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注。輴。盛柩之车也。殡时以柩置輴上。欑犹丛也。丛木于輴之四面。至于棺上。以泥尽涂之。此欑木似屋形。故曰毕涂屋也。大夫之殡。不用輴。其棺一面贴西序之壁。而欑其三面。上不为屋形。但以棺衣覆之。涂不曁于棺者。天子诸侯之欑木。广而去棺远。大夫欑。狭而去棺近。所涂者。仅仅不及于棺而已。士殡。掘肂以容棺。肂即坎也。棺在坎中。不没其盖。缝用衽处。犹在外而可见。其衽以上。亦用木覆而涂之。贵贱皆有帷。惟朝夕哭乃褰。鬼神尚幽暗也。○语类。先生殡其长子。就寒泉庵。西向掘地。深二尺阔三四尺。内以火砖铺砌。用石灰重重遍涂之。棺木及外用土砖夹砌。○伯量问殡礼可行否。曰。此不用问人当自观其宜。今以不漆不灰之棺而欲以砖土围之。必不可矣。

家礼。斩衰首绖九寸。腰绖七十。何义。愿闻其详。

答。此与仪礼文虽异。实则同。当参考。○丧服传。苴绖大搹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缌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疏。苴麻之有蕡者。以色言之。谓之苴。以实言之。谓之蕡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绖。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麻在首在腰。皆曰绖。分言之。则首曰绖。腰曰带。首绖象缁布冠之𫠆项。腰绖象大带。○郑云。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据大拇指与大巨指扼之。以五分一为数者。象五服之数也。疏。围九寸者。首是阳。取阳数。极于九。自齐衰以下。取降杀之义。无所法象。

家礼。斩衰首绖。麻本在左。末加本上。齐衰首绖。本在右。末系本下。何义。

答。仪礼注疏。详论之可考也。○士丧礼。苴绖下本在左。牡麻绖右本在上。注。苴绖。斩衰之绖也。下本在左。重服统于内而本阳也。牡麻绖。齐衰以下之绖也。右本在上。轻服本于阴而统于外。疏。按杂记云。亲丧外除。郑云。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注云。日月未竟而哀已杀。此言统内统外者。亦据哀在内外而言。本阳本阴者。亦据父者子之天为阳。母者子之地为阴而言也。○丧服疏。下本在左。以父是阳。左亦阳。下是内。言痛从心内发故也。此对为母右本在上也。

今俗。首绖之缨。或不结而垂之。未知如何。

答。不结。非也。礼意分晓。○丧服传。长殇九月缨绖。中殇七月不缨绖。注。绖有缨者。为其重也。大功以上。绖有缨。小功以下。绖无缨。疏。绖之有缨。所以固绖。犹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于颐下。○家礼。冠缨结于颐下。首绖缨。如冠之制。

腰绖。古者。小敛后散垂三尺。至成服乃绞。家礼。成服始言散垂三尺。不言绞之之时。何欤。

答。曾以此问郑道可。答曰。家礼。无乃因言绖制而追记散垂之说乎。非必散于方绞之日。无乃览者当详之乎。好礼之家。一从古礼而为之。恐未为不可。何必追散于将绞之时。以违家礼本意乎云云。其言似是。

丧服缀衽之制。齐斩皆同否。

答。丧服疏可考。○丧服疏。斩衰衽。前掩其后。齐衰衽。后掩其前。

丧服。衰负版辟领。或有不用于傍亲者。是果有说欤。

答。杨氏谓旁亲不用衰负版辟领。以为朱子后来议论之定者。愚按仪礼。衰裳之制。五服皆同。只以升数多少为重轻。父母重故升数少。上杀下杀旁杀轻。故升数多云云。仪礼。虽轻服。幷无去衰负版辟领之文。家礼。至大功始去之。后贤损益之意也。其曰衰负版辟领。惟子事父母用之。此外皆不用云者。乃杨氏之说也。今之行礼者。牵于杨说。虽于祖父母及妻丧。亦不用之。殊失古礼之意矣。郑注曰。前有衰。后有负版。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丘氏曰。孝子哀戚无所不在云者。特举最重者而言之耳。又曰。齐衰三年以下至不杖期。皆名齐衰。而不异其制。当从家礼本注为是云。丘说恐得之。

家礼卷首图云。衰负版适。唯子为父母用之。其馀不用者不裁。阔中当从之否。

答。按功缌以下之衰。虽去负版辟领衰。而阔中则与齐斩无异。故杨氏曰。衣服。吉凶异制。衰服领。与吉服领不同也。图说舛误。不可从也。

衰服破毁或制失其制。欲改之如何。

答。礼经及朱子说可考。○丧服四制。苴衰不补。注。不补。虽破不补完。○大全。李继善问昨者遭丧之初。服制只从俗。苟简不经。深切病之。今欲依古礼而改为之。如何。朱子曰。服已成而中改。似亦未安。不若且仍旧。

丧服图式制服轻重之义条下小注云。祖服孙大功。若传重亦三年。似与注疏诸说不合。未知如何。

答。以上文所引疏说及丧服不杖期疏及家礼之意推之。杨说之误无疑。○丧服不杖期条。为嫡孙疏曰。嫡子死。其嫡孙承重者。祖为之期。又曰。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适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祖孙本非一体故也。按据此则祖为孙。本服大功。而为传重。故加服期。朱子家礼亦然。杨氏所谓亦三年者。必是字误。

嫡孙持重。死于丧中而无后。庶孙代之。不悖于礼耶。

答。通典。论之颇详。可考也。但庾蔚之云。犹父为嫡。居丧而亡。孙不传重。分明是引古证今之语。而未详其来历。可疑。更详之。丧服图式所论。与庾说不同。见祖丧父死代服条。以此遵行恐宜。○徐邈曰。今见有诸孙而祖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孙摄主。摄主则本服。如古礼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耶。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宋江氏问甲儿先亡。甲后亡。甲嫡孙传重。未及中祥。嫡孙又亡。有次孙。今当应服三年否。何承天曰。甲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者。谓次孙宜持重也。但次孙先已制齐衰。今不得便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居垩室耳。昔有问范宣云。人有二儿。大儿无子。小儿有子。疑于传重。宣答小儿之子。应服三年。亦粗可依裵松之答。何承天曰。礼。嫡不传重。传重非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孙本无三年之道。无缘忽于中祥重制。如应为后者。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何承天与司马操书论其事。操云。有孙见存。而以疏亲为后则不通。既不得立疏。岂可遂无持重者。此孙岂不得服三年耶。嫡不传重。传重非嫡。自施于亲服卑无关孙为祖也。庾蔚之谓嫡孙亡。无为后者。今祖有众孙。不可传重无主。次子之子。居然为持重。范宣议是也。嫡孙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议已立。必是不得卒其服耳。犹父为嫡。居丧而亡。孙不传重也。次孙摄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

族属有恩义。或加服以报之。未知如何。

答。张子理窟。论之详矣。量恩义之轻重。心丧可也。○张子曰。韩退之以小孤养于嫂。故为嫂服加等。大抵族属之丧。不可有加。若为嫂养。便以有恩而加服。则是待兄之恩至薄。无母不养于嫂。更何处可养。若为族属之亲有恩而加等。则待己无恩者。可不服乎。昔有士人少养于嫂。生事之如母。死。自处以齐衰。或告之非先王之礼。闻而遂除之。惟持心丧。遂不复应举。人以为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