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宥函文稿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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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宥函文稿》序
作者:方苞 
本作品收錄於《方苞集/04

自余客金陵,朋齒中以文學著稱於庠序者,多不利於科舉,而吳君宥函為最。歲甲申,總其課試古今文為二集,而屬余序之。

余觀自明以來,取士之功令,施於學校之試者猶寬,而直省禮部之試特嚴。惟其少寬也,故士之聲實雖未得備知,而歷試之冊籍可稽也,其鄉之士大夫可訪也;惟其特嚴也,故不肖者由苟道以營其私,而所號為賢者,亦自任一時之見,而無由考其信。故學校之試,以中智司之,而不當者十之一;直省禮部之試,以明者主之,而當者十之五。朱子有言:「恃法以禁私者,非良法也。可以為私而不私,然後民受其利。」余嘗謂鄉舉里選之制復,則眾議不得不出於公,而或恐士皆飾情以亂俗。嗚呼!是不達於先王所以牖民之道也。凡物矯之久,則性可移,而況人性所固有之善乎?東漢之興,士大夫之厲廉隅而尚奇節者,其初豈不出於矯也哉?然其究,至於毀家亡身而不貳,則亦非人情所能偽矣。揉木以為輪,雖藃暴而不復挺者,矯之久以成性也。懸法以驅民於死,其勢甚逆,然秦人行之數世,則其民之冒白刃而捐要領也,若性然。況乎教化之行,其顯者漸民於耳目心志之間,而其微者足以讚化育而密移於性命之際,董子所謂「陶冶而成之者」是也,而反疑其長偽以亂俗,過矣!夫教化既行,其取之也,求以可據之實行,而論之以少長相習之人,猶未必其皆得焉。乃用章句無補之學,試於猝然,而決以一人無憑之見,欲其無失也,能乎哉?

宥函學老而行醇,上之所求於士者,宜此等也,而數擯於有司。故余序其文而有感於教人與取之之得失如此。至其文則皆出於課試,流傳四方而眾載其言久矣,蓋不以余文為輕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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