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為呈報複校經過仰祈准予備案
外观
呈為呈報複校經過仰祈准予備案 作者:陳嶸 制定机关:南京私立金陵中學 1945年 |
南京市政府社會局准予備案 民國三十四年七月七日
呈為呈報複校經過仰祈准予備案事,竊查本市乾河沿一號私立金陵中學初系美國教會所創辦早經遵照中國私立學校規章呈請政府註冊立案,惟美國戰事發生後被日軍作為敵產處置改稱為私立同伦中學,茲以勝利實現理應仍復原稱私立金陵中學。合行呈報經過優祈
察核准予備案實為合便謹呈
社會局局長陳
南京私立金陵中學校長陳嶸謹呈
(章)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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