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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西藏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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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西藏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華民國48年(1959年)3月26日

西藏同胞們!

  你們這次奮起反共抗暴,浴血作戰,乃是我中國大陸全體同胞反共革命最莊嚴、光輝的歷史第一頁開始。今日我雖身在臺灣,但我這一顆心,乃是與你們始終一起,反共作戰;尤其是這次拉薩戰爭,我藏胞僧侶,壯烈犧牲,更使我關懷倍切,時刻難忘。我中華民國政府,正在集中一切力量,給你們以繼續有效的援助。並號召海內外全體同胞,共同一致,給予你們以積極的支持。

  你們不是孤立的,你們的反共抗暴運動,不僅是為了藏族全體的生存,為了藏胞個人的自由,發揮了大無畏的精神,並且對於自由亞洲各民族、各宗教的自由與安全,擔當了英勇無比的前鋒,所以世界上一切愛好自由,主張正義的國家和人民,都站在你們這一邊,支援你們!禱祝你們的成功!我中華民國政府,一向尊重西藏固有的政治社會組織,保障西藏人民宗教信仰,和傳統生活的自由。我現在更鄭重聲明:西藏未來的政治制度與政治地位,一俟摧毀匪偽政權之後,西藏人民能自由表示其意志之時,我政府當本民族自決的原則,達成你們的願望。

  西藏同胞們!朱毛共匪的傀儡政權,對於你們反共抗暴的革命運動,使用殘忍、狂暴、恐怖、屠殺的手段,企圖加以鎮壓和控制。我深信共匪的武裝暴力,縱能一時破壞你們的寺院,劫掠你們的城市,絕對不能毀滅你們革命的意志,和宗教的信仰。只要你們更加堅決,更加勇敢,繼續不斷的奮鬥到底,我必領導全國軍民,很快的與你們在大陸上約期會師,共同作戰,來完成我們反共抗暴,救國家、救民族、救同胞的神聖使命。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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