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義/05鼎
周易 第五十卦
鼎
[编辑]巽下離上。鼎:元吉,亨。〈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當其人,易故而法制齊明,吉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亨」也。鼎者,成變之卦也。革既變矣,則制器立法以成之焉。變而無制,亂可待也。法制應時,然後乃吉;賢愚有別,尊卑有序,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乃「亨」。〉
[疏]正義曰:鼎者,器之名也。自火化之後鑄金,而為此器以供烹飪之用,謂之為鼎。亨飪成新,能成新法。然則鼎之為器,且有二義:一有亨飪之用,二有物象之法,故《彖》曰「鼎,象也,明其有法象也」。《雜卦》曰「革去故」而「鼎取新」,明其亨飪有成新之用。此卦明聖人革命,示物法象,惟新其制,有「鼎」之義,「以木巽火」,有「鼎」之象,故名為《鼎》焉。變故成新,必須當理,故先元吉而後乃亨,故曰「鼎,元吉,亨」也。
《彖》曰:鼎,象也。〈法象也。〉
[疏]正義曰:明鼎有亨飪成新之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飪也。〈「亨飪」,鼎之用也。〉
[疏]正義曰: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飪之用,此就用釋卦名也。
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亨者,鼎之所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去故取新,聖賢不可失也。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聖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養聖賢也。 〉
[疏]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美。亨飪所須,不出二種,一供祭祀,二當賓客。若祭祀則天神為大,賓客則聖賢為重,故舉其重大,則輕小可知。享帝直言「亨」,養人則言「大亨」者,享帝尚質,特性而已,故直言「亨」。聖賢既多,養須飽飫,故「亨」上加「大」字也。
巽而耳目聰明。〈聖賢獲養,則巳不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聰明」也。 〉
[疏]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益。言聖人既能謙巽大養聖賢,聖賢獲養,則憂其事而助於巳,明目達聰,不勞己之聰明,則「不為而成矣」。
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謂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獲「大亨」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釋「元吉亨」,以柔進上行,體巳獲通,得中應剛,所通者大,故能制法成新,而獲「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凝者,嚴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變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嚴也。〉
[疏]正義曰:「木上有火」,即是「以木巽火」,有亨飪之象,所以為鼎也。「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者,嚴整之貌也。鼎既成新,即須制法。制法之美,莫若上下有序,正尊卑之位,輕而難犯,布嚴凝之命,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而今陰在下,則是為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否謂不善之物也。取妾以為室主,亦「顛趾」之義也。處鼎之初,將在納新,施顛以出穢,得妾以為子,故「無咎」也。〉
[疏]正義曰:「鼎顛趾」,趾,足也。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初六居鼎之始,以陰處下,則是下虛上實,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顛趾」也。「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於寫出否穢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得妾以其子,無咎」者,妾者側媵,非正室也。施之於人,正室雖亡,妾猶不得為室主。妾為室主,亦猶鼎之顛趾,而有咎過。妾若有賢子,則母以子貴,以之繼室,則得「無咎」,故曰「得妾以其子,無咎」也。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倒以寫否,故未悖也。〉
[疏]正義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為悖逆也。
「利出否」,以從貴也。〈棄穢以納新也。〉
[疏]正義曰:「以從貴」者,舊,穢也。新,貴也。棄穢納新,所以「從貴」也。然是去妾之賤名而為室主,亦從子貴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我仇」,謂五也。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疏]正義曰:實謂陽也。仇是匹也。即,就也。九二以陽之質,居鼎之中,「有實」者也,故曰「鼎有實」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也。加之則溢,而傷其實矣。六五我之仇匹,欲來應我,「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有實之鼎,不可復有所取。才任巳極,不可復有所加。〉
[疏]正義曰:「慎所之」者,之,往也。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
「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疏]正義曰:「終無尤也」者,五既有乘剛之疾,不能加我,則我「終無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耳宜空以待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
[疏]「九三鼎耳革」至「終吉」。○正義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為義,下實上虛,是空以待物者也。「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鉉。今九三處下體之上,當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陽居陽,是以實處實者也。既實而不虛,則變革鼎耳之常義也。常所納物受鉉之處,今則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雉膏不食」者,非有體實不受,又上九不應於己,亦無所納,雖有其器,而無所用,雖有雉膏,而不能見食也,故曰:「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者,「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欲為此和通,則悔虧而終獲吉,故曰「方雨虧悔,終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疏]正義曰:「失其義也」者,失其虛中納受之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巳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巳絜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疏]「九四鼎折足」至「其形渥凶「。○正義曰:「鼎折足,覆公餗」者,餗,糝也。八珍之膳,鼎之實也。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當馨絜矣,故以「餗」言之。初處下體之下,九四處上體之下,上有所承而又應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鼎足既折,則「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則渥霑也。施之於人,知小而謀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災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凶」。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不量其力,果致凶災,信之如何? 〉
[疏]正義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於未亂,既敗之後,乃責之云:不量其力,果致凶災,災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鉉,利貞」也。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疏]正義曰:黃,中也。金,剛也。鉉所以貫鼎而舉之也。五為中位,故曰「黃耳」。應在九二,以柔納剛,故曰「金鉉」。所納剛正,故曰「利貞」也。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疏]正義曰:「中為實也」者,言六五「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
[疏]正義曰:「鼎玉鉉」者,玉者,堅剛而有潤者也。上九居鼎之終,鼎道之成,體剛處柔,則是用玉鉉以自舉者也,故曰「鼎玉鉉」也。「大吉,無不利」者,應不在一,即靡所不舉,故得「大吉」而「無不利」。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疏]正義曰「剛柔節」者,以剛履柔,雖復在上,不為《乾》之「亢龍」,故曰「剛柔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