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05鼎
周易 第五十卦
鼎
[编辑]巽下离上。鼎:元吉,亨。〈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鼎者,成变之卦也。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也。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疏]正义曰:鼎者,器之名也。自火化之后铸金,而为此器以供烹饪之用,谓之为鼎。亨饪成新,能成新法。然则鼎之为器,且有二义:一有亨饪之用,二有物象之法,故《彖》曰“鼎,象也,明其有法象也”。《杂卦》曰“革去故”而“鼎取新”,明其亨饪有成新之用。此卦明圣人革命,示物法象,惟新其制,有“鼎”之义,“以木巽火”,有“鼎”之象,故名为《鼎》焉。变故成新,必须当理,故先元吉而后乃亨,故曰“鼎,元吉,亨”也。
《彖》曰:鼎,象也。〈法象也。〉
[疏]正义曰:明鼎有亨饪成新之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饪也。〈“亨饪”,鼎之用也。〉
[疏]正义曰: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饪之用,此就用释卦名也。
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亨者,鼎之所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
[疏]正义曰:此明鼎用之美。亨饪所须,不出二种,一供祭祀,二当宾客。若祭祀则天神为大,宾客则圣贤为重,故举其重大,则轻小可知。享帝直言“亨”,养人则言“大亨”者,享帝尚质,特性而已,故直言“亨”。圣贤既多,养须饱饫,故“亨”上加“大”字也。
巽而耳目聪明。〈圣贤获养,则巳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
[疏]正义曰:此明鼎用之益。言圣人既能谦巽大养圣贤,圣贤获养,则忧其事而助于巳,明目达聪,不劳己之聪明,则“不为而成矣”。
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谓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五释“元吉亨”,以柔进上行,体巳获通,得中应刚,所通者大,故能制法成新,而获“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凝者,严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变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疏]正义曰:“木上有火”,即是“以木巽火”,有亨饪之象,所以为鼎也。“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者,严整之貌也。鼎既成新,即须制法。制法之美,莫若上下有序,正尊卑之位,轻而难犯,布严凝之命,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否谓不善之物也。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疏]正义曰:“鼎颠趾”,趾,足也。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初六居鼎之始,以阴处下,则是下虚上实,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颠趾”也。“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于写出否秽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得妾以其子,无咎”者,妾者侧媵,非正室也。施之于人,正室虽亡,妾犹不得为室主。妾为室主,亦犹鼎之颠趾,而有咎过。妾若有贤子,则母以子贵,以之继室,则得“无咎”,故曰“得妾以其子,无咎”也。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疏]正义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为悖逆也。
“利出否”,以从贵也。〈弃秽以纳新也。〉
[疏]正义曰:“以从贵”者,旧,秽也。新,贵也。弃秽纳新,所以“从贵”也。然是去妾之贱名而为室主,亦从子贵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以阳之质,处鼎之中,有实者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益之则溢,反伤其实。“我仇”,谓五也。困于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疏]正义曰:实谓阳也。仇是匹也。即,就也。九二以阳之质,居鼎之中,“有实”者也,故曰“鼎有实”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也。加之则溢,而伤其实矣。六五我之仇匹,欲来应我,“困于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才任巳极,不可复有所加。〉
[疏]正义曰:“慎所之”者,之,往也。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
“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疏]正义曰:“终无尤也”者,五既有乘刚之疾,不能加我,则我“终无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鼎”之为义,虚中以待物者也。而三处下体之上,以阳居阳,守实无应,无所纳受。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实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虽有雉膏,而终不能食也。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雨”则悔亏,终则吉也。 〉
[疏]“九三鼎耳革”至“终吉”。○正义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为义,下实上虚,是空以待物者也。“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铉。今九三处下体之上,当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阳居阳,是以实处实者也。既实而不虚,则变革鼎耳之常义也。常所纳物受铉之处,今则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雉膏不食”者,非有体实不受,又上九不应于己,亦无所纳,虽有其器,而无所用,虽有雉膏,而不能见食也,故曰:“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者,“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欲为此和通,则悔亏而终获吉,故曰“方雨亏悔,终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疏]正义曰:“失其义也”者,失其虚中纳受之义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𫗧,其形渥,凶。〈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巳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则巳絜矣,故曰“覆公𫗧”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𫗧”,体为渥沾,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疏]“九四鼎折足”至“其形渥凶“。○正义曰:“鼎折足,覆公𫗧”者,𫗧,糁也。八珍之膳,鼎之实也。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当馨絜矣,故以“𫗧”言之。初处下体之下,九四处上体之下,上有所承而又应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鼎足既折,则“覆公𫗧”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𫗧”,体则渥霑也。施之于人,知小而谋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灾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凶”。
《象》曰:“覆公𫗧”,信如何也。〈不量其力,果致凶灾,信之如何? 〉
[疏]正义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于未乱,既败之后,乃责之云:不量其力,果致凶灾,灾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纳乎刚正,故曰“黄耳金铉,利贞”也。耳黄,则能纳刚正以自举也。〉
[疏]正义曰:黄,中也。金,刚也。铉所以贯鼎而举之也。五为中位,故曰“黄耳”。应在九二,以柔纳刚,故曰“金铉”。所纳刚正,故曰“利贞”也。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疏]正义曰:“中为实也”者,言六五“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处鼎之终,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体刚履柔,用劲施铉,以斯处上,高不诫亢,得夫刚柔之节,能举其任者也。应不在一,则应所不举,故曰“大吉,无不利”也。〉
[疏]正义曰:“鼎玉铉”者,玉者,坚刚而有润者也。上九居鼎之终,鼎道之成,体刚处柔,则是用玉铉以自举者也,故曰“鼎玉铉”也。“大吉,无不利”者,应不在一,即靡所不举,故得“大吉”而“无不利”。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疏]正义曰“刚柔节”者,以刚履柔,虽复在上,不为《干》之“亢龙”,故曰“刚柔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