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十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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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十项政策
1953年2月23日

我省土地改革除少数民族地区未 进行外,业已全部完成,覆查工作亦将 于春耕前全部结束。为了充分发挥土 地改革后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恢复与 发展农村经济,开展爱国丰产运动,以 适应五年经济建设的需要,特根据共 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农业生产所 颁布之政策、方针,结合我省具体情 况,并参照四个行署前颁布之生产政 策,特重新规定如下十项政策:

一、土地改革后,凡属私人所有的 土地、房屋、牲畜、林木等一切财产,除 禁止荒芜破坏外,完全由其本人自行 支配,并切实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 犯。惟对于有劳动力而不从事农业劳 动、又不从事其他职业之地主与游民 在土地改革中分得之土地,应禁止其 卖、出典和出租。凡尚未进行土地 改革的民族自治区和边沿多种民族杂 居地区,应积极帮助其发展农、林、牧、 副业生产,以逐步改善和提高群众的 生活水平。

二、人民政府继续对农民按照自 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各种形式的互 助合作组织,给予各种奖励和优待(如 享受国家贷款、技术指导、使用优良品 种、病虫药械和新式农具的优先权), 继续扶助贫苦农民帮助其解决生产和 生活上的困难,同时必须保护与奖励 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能忽视与 粗暴地打击个体农民,应允许其独立 经营或互相间雇工或换工(但互助合 作组织内除因生产上的需要,得雇短 工、技术工和会计外,不得雇佣长工; 组员、社员,也不得雇长工入组、入 社)。富农经济亦允许其存在,并得自 由雇佣长、短工。

三、开展群众性的劳动模范运动 和群众性的丰产竞赛,奖励劳动模范。 对确实达到全国、西南、全省或当地丰 产、增产标准者(包括全国新纪录),均 应分别予以各种奖励(包括各种生产 单位与个体农民以及领导生产有成绩 的干部),其生产经验,应予以很好的 总结与推广。各种生产模范的单位与 个体农民,应在学习先进农业科学知 识上,以及生产技术的提高和创造上, 起带头与推动的作用。

四、贯彻合理负担的农业税收政 策。凡因勤劳耕作和提高技术而超过 常年应产量者,其超过部分不增加公 粮负担;因怠于耕作其产量不及常年 应产量者,其应纳公粮不予减少。兴 修水利或以其他方法改良土地,因而 提高常年应产量者,其费用属于私人 自筹者,其常年应产量在五年以内不 改订;属于国家兴办者,常年应产量在 三年以内不改订。一季田改为两季田 者,自改成之日起,三年内以一季田计 算产量,不增加农业税。出田坡地改 为梯田梯土者,自改成之日起,三年内 不增加农业税。垫土、修坝,将河流两 旁之沟地改为梯田梯土者,自改成之 日起,五年以内免纳农业税。

五、奖励群众兴修水利(特别是小 型水利),合理经济用水,实行勤浇、轮灌、浅灌,以增加灌溉面积。普遍整修 塘堰,提高防旱抗旱能力,逐步地战胜 自然灾害。为保持水土,禁止开垦荒 山和陡坡(少数民族及自治区除外); 已开之荒山陡坡,必须根据实际情况 改修梯田梯土或造林、种草。

六、发动农民植树造林、栽种果木,推行合作造林;公有荒山,鼓励群 众承领造林,林权归造林者所有;其以 耕地经营者,无收益之年按相同土地 评产计征农业税;其以非耕地经营者, 自有收益之年起,三年以内免征农业 税。加强养山育林,严禁烧山和滥伐, 对保护培育山林有显著成绩者,予以 奖励。

七、提倡农民饲养家畜家禽,保护 畜主利益,奖励与扶持经营种畜户大 力繁殖牲畜。团结中、西兽医、推广群 众性的牲畜看# 办法。

八、提倡自由借贷,利息双方协 议,必须有借有还,禁止强迫借贷或只 借不还;提倡信用互助合作,合理使用 国家投资与贷款。

九、土地改革,凡属鳏、寡、孤、独 因缺乏劳动力无力耕种其所分得之土 地者,得出租其土地,但租额不能超过 常年产量百分之三十五。佃种公田的 租额,一般应低于当地同等土地的租 额为原则,但最低不能低于常年应产 量百分之十五;为鼓励农民种好公田, 其农业税负担不与自有田合并计算, 而以交租后之实收单独计征。

十、严禁反革命分子破坏生产的任何行为,监督地主劳动生产,不准破坏和荒废田土。土地改革覆查后,凡地主劳动所得的生产成果,应归地主 所有。当土地改革后,凡地主完全服 从政府法令,勤于劳动,连续五年以上 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改变其成份。 以上十项政策,望各专、县人民政 府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区、乡干部,必 须认真学习,向广大群众深人宣传,贯 彻执行,以保证今后爱国丰产任务的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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