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废弃海军海口机场和新建海口美兰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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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3〕17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军: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海口美兰民用机场的请示》(琼府〔1992〕76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军《关于海口机场搬迁问题的请示》(琼府〔1992〕65号)

和《关于海口机场搬迁问题的再请示》(琼府〔1993〕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废弃海军海口机场和新建海口美兰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琼山县灵山镇与美兰镇之间。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E级要求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约十二亿元,具体投资数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资金主要由海南省自筹解决,国家在民航投资中适当安排补助。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批。

三、海口美兰民用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管理使用,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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