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廢棄海軍海口機場和新建海口美蘭民用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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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函〔1993〕176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軍: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新建海口美蘭民用機場的請示》(瓊府〔1992〕76號),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海軍《關於海口機場搬遷問題的請示》(瓊府〔1992〕65號)

和《關於海口機場搬遷問題的再請示》(瓊府〔1993〕7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廢棄海軍海口機場和新建海口美蘭民用機場。機場場址確定在瓊山縣靈山鎮與美蘭鎮之間。

二、機場建設規模:飛行區按4E級要求設計,航站區按滿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設計。工程總投資約十二億元,具體投資數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確定,資金主要由海南省自籌解決,國家在民航投資中適當安排補助。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審批。

三、海口美蘭民用機場建成後產權歸地方,由地方管理使用,民航總局實行行業管理。

四、具體事宜,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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