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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迪庆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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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迪庆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7〕75号
1997年8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云南迪庆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7〕7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迪庆民用机场的请示》(云政发〔1995〕1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迪庆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中甸县城西南拉咱坝。

  二、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C级标准、航站区按满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1850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你省和迪庆藏族自治州筹措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负责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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