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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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5〕17号 1995年3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
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的批复
国函 〔1995〕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兴建通什通用民航机场的请示》(琼府〔199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通什市福关村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按起降米―8直升机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3800万元,资金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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