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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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5〕17号
1995年3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

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的批复

 
国函 〔1995〕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兴建通什通用民航机场的请示》(琼府〔199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通什市福关村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按起降米―8直升机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3800万元,资金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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