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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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1〕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合用衢州军用机场的请示》(浙政发〔1990〕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航站由衢州市负责建设,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二、机场的使用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三、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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