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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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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1〕44号
1991年7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1〕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合用衢州军用机场的请示》(浙政发〔1990〕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航站由衢州市负责建设,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二、机场的使用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三、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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