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9〕57号
1989年8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9〕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南阳民用机场。

二、新机场场址确定在南阳县姜营附近。

三、新机场按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原则进行建设。近期按起降运七、安二十四型飞机要求设计,跑道厚度可按波音737飞机要求考虑,预留发展余地。机场建设所需投资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新机场建成后,产权归民航;老机场同时作废,土地归南阳地区统一使用。

五、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