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刘本红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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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刘本红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2〕38号
2002年5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授予

刘本红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2〕38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政治部副主任兼秘书处处长刘本红武警大校警衔。

                    国

务 院 总 理  朱镕基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江泽民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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