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周峰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周峰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152号
1999年12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周峰

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152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周峰武警大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