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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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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72号
1999年6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汪宏志等

2

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72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副政治委员汪宏志、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马少林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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