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外观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72号 1999年6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汪宏志等
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2
国函〔1999〕72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副政治委员汪宏志、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马少林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