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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海浪机场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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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海浪机场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61号
1985年4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

海浪机场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6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海浪机场的请示》悉。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海浪机场。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军民航分开建设、自成体系的原则,新建候机楼、停机坪、推机道等设施,在该机场北头东侧、校靶场以西区域建设,所需投资由省负责,具体计划由省商空军同意后实施。

二、开辟航线问题,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按规定另行报批。具体事宜请你们商办。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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