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李文祥等三名警官武警上校警衔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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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李文祥等三名警官武警上校警衔命令
国发〔1989〕79号
1989年12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李文祥

等三名警官武警上校警衔命令

国发〔1989〕79号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

  武警云南省消防处处长李文祥、武警黑龙江省警卫处处长张新枫、武警河北省消防处副处长刘克俭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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