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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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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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