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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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2011年) |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做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對外合作開採煤層氣資源由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實施專營,並參照本條例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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