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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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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国发〔1994〕47号
1994年8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国发〔19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支持国税局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理增长,根据今年8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一致的意见,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特此通知。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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