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稅收返還改為與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掛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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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稅收返還改為與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掛鉤的通知
國發〔1994〕47號
1994年8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稅收返還改為與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

增長率掛鉤的通知

國發〔199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一九九三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係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全國平均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生產、培植財源的積極性,支持國稅局加強稅收征管,促進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合理增長,根據今年8月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一致的意見,國務院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額的遞增率改為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係數確定。特此通知。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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