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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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
国发〔1981〕150号
1981年10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

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

国发〔1981〕15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三月八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总局今年五月七日《关于木材提价和木制品等调价的报告》以后,有些地方仍对木材进行变相议价,随便加价和以木易物。这种情况目前还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如有的省规定林区自留的规格材加价百分之四、五十,七、八十,甚至一倍以上;有的省、区对抚育间伐材仍坚持每立方米加价一百三十元。这种情况如不迅速制止,不仅造成木材市场价格紊乱,影响一系列木制品价格的稳定,而且会助长投机倒把,助长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为此,特再重申如下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木材收购价格和出厂价格,不得再搞议价和变相议价。

二、林业部门为社、队或社员代销材的价格,不得超过木材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三十,林业部门的销价只能增加加价金额和相应增加的税金、利息。

三、有的省、区规定的国营林场抚育间伐材,每立方米加价一百三十元的办法,应立即停止执行。为照顾生产单位的实际困难,抚育间伐材可以高于出厂价的百分之三十定价。

四、东北国营林场知识青年生产的木材,省定价大大高于国家定价的,应当降下来。实行按质论价,或略高于同等规格材的价格,高出的幅度应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

以上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用材单位不准高价购进木材,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价购进的木材,不得高价转售,不准摊进产品成本,产品不得用高价销售。对由于高价收购木材而引起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实行纪律制裁。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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