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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制止木材變相議價和隨便加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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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制止木材變相議價和隨便加價的通知
國發〔1981〕150號
1981年10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制止木材

變相議價和隨便加價的通知

國發〔1981〕15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共中央、國務院今年三月八日《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批准國家物價總局今年五月七日《關於木材提價和木製品等調價的報告》以後,有些地方仍對木材進行變相議價,隨便加價和以木易物。這種情況目前還有不斷發展的趨勢。如有的省規定林區自留的規格材加價百分之四、五十,七、八十,甚至一倍以上;有的省、區對撫育間伐材仍堅持每立方米加價一百三十元。這種情況如不迅速制止,不僅造成木材市場價格紊亂,影響一系列木製品價格的穩定,而且會助長投機倒把,助長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為此,特再重申如下規定: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木材收購價格和出廠價格,不得再搞議價和變相議價。

二、林業部門為社、隊或社員代銷材的價格,不得超過木材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三十,林業部門的銷價只能增加加價金額和相應增加的稅金、利息。

三、有的省、區規定的國營林場撫育間伐材,每立方米加價一百三十元的辦法,應立即停止執行。為照顧生產單位的實際困難,撫育間伐材可以高於出廠價的百分之三十定價。

四、東北國營林場知識青年生產的木材,省定價大大高於國家定價的,應當降下來。實行按質論價,或略高於同等規格材的價格,高出的幅度應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內。

以上規定,請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用材單位不准高價購進木材,違反國家規定,以高價購進的木材,不得高價轉售,不准攤進產品成本,產品不得用高價銷售。對由於高價收購木材而引起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必須追究責任,實行紀律制裁。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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