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宝山区和崇明县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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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宝山区和崇明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年5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年/第2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5年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宝山区长兴乡、横沙乡整建制划入崇明县的请示》(沪府〔2005〕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宝山区的长兴乡、横沙乡划入崇明县管辖。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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