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15年)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5〕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10月13日 |
官方来源 |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闸北区、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的请示》(沪府〔2015〕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上海市闸北区、静安区,设立新的上海市静安区,以原闸北区、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静安区的行政区域,静安区人民政府驻江宁路街道常德路370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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