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06〕14号
2006年3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06〕14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