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更名為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更名為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2006〕14號
2006年3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更名為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2006〕14 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將「上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更名為「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請示》(滬府〔2006〕23號)收悉。先批覆如下:

  同意將「上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更名為「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