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更名為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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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更名為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2006〕14號 2006年3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更名為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2006〕14 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將「上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更名為「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請示》(滬府〔2006〕23號)收悉。先批覆如下:
同意將「上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更名為「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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