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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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的批复
国函〔200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7年1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的请示》(云政发〔2006〕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思茅市更名为普洱市,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更名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思茅市翠云区更名为普洱市思茅区。请你们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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