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恢复思茅县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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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恢复思茅县
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81年5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一年/第十一号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六日请示报告悉。同意恢复思茅县。以合并于普洱县的原思茅县的思茅镇和云仙、震东、南屏、竹林、翠云、大寨六个公社,为思茅县的行政区域,县级机关驻思茅镇。思茅县由思茅地区行署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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