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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雲南省恢復思茅縣給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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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雲南省恢復思茅縣
給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1981年5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一年/第十一號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六日請示報告悉。同意恢復思茅縣。以合併於普洱縣的原思茅縣的思茅鎮和雲仙、震東、南屏、竹林、翠雲、大寨六個公社,為思茅縣的行政區域,縣級機關駐思茅鎮。思茅縣由思茅地區行署領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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