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函〔20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请示》(京政文〔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村镇。

大兴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一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