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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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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函〔20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请示》(京政文〔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村镇。

大兴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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