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国函〔1999〕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9月16日 |
|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请示》(京政文〔1998〕37号)收悉。同意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昌平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