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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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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国函〔1999〕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9月1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请示》(京政文〔1998〕37号)收悉。同意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昌平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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