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北京市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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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北京市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的批覆 國函〔1999〕1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9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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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的請示》(京政文〔1998〕37號)收悉。同意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以原昌平縣的行政區域為昌平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政府街。
昌平區的各類機構,均應本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市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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