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北京市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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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北京市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的批覆
國函〔1999〕1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9年9月1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9年/第36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9年第3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的請示》(京政文〔1998〕37號)收悉。同意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以原昌平縣的行政區域為昌平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政府街。

  昌平區的各類機構,均應本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市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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