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5〕19号 2005年4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肥航空口岸
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5〕1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合肥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请示》(皖政〔2003〕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三、有关航线、航路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