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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合肥航空口岸擴大對外國籍飛機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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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合肥航空口岸擴大對外國籍飛機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5〕19號
2005年4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合肥航空口岸

擴大對外國籍飛機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5〕19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批准合肥航空口岸對外國籍飛機開放的請示》(皖政〔2003〕4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合肥航空口岸擴大對外國籍飛機開放。

二、合肥航空口岸擴大開放後,檢查檢驗工作由現有機構承擔。

三、有關航線、航路問題,由民航總局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合肥航空口岸擴大開放前,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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