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2006年10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