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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澳头港更名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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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澳头港更名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88号
1992年7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澳头港更名

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8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惠州澳头港改名并对外籍船舶开放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199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州澳头港更名为惠州港。

二、同意惠州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安全管理问题,由你省与广州军区商定。

三、检查检验等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由地方负责解决。

四、惠州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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