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的批复 国函〔1995〕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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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将贵港市定为地级市的请求》(桂政报〔1994〕130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港北区。
二、贵港市设立港北区和港南区。
港北区辖贵城、大圩、石卡、三里、覃塘、黄练、东龙7个镇和附城、武乐、庆丰、根竹、中里、奇石、大岭、五里、蒙公、山北、古樟、振南1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江滨大道。
港南区辖东津、桥圩、湛江、木格、木梓5个镇和八塘、新塘、瓦塘、横岭、平悦、思怀6个乡及贵城镇南江村公所、木松岭居委会,区人民政府驻江南大道。
三、贵港市辖平南县和新设立的港北区、港南区。桂平市由自治区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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