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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兰州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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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兰州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83号
1992年7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兰州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8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试飞兰州至香港直航旅游包机的请示》(甘政发〔1992〕17号)、《关于开通兰州至香港旅游包机查验机构有关编制问题的补充请示》(甘政发〔1992〕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兰州航空口岸,开辟兰州至香港的包机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兰州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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